侵佔526套職工住房、反復騰挪將國有資產轉移到自辦企業……隨著廣西國發林業造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發公司)總經理安明明等人侵吞國有資產案進入公訴階段,其涉嫌利用改制、轉讓和拆遷,非法侵吞國有資產和拆遷補償款近7000萬元的案情逐步曝光。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安明明曾是優秀企業家,但在職工眼中卻是獨斷專行的“土霸王”,工廠變成了他的“獨立王國”。這一國有企業負責人貪腐案,既暴露出國企改制存在監管漏洞,也凸顯國企成為“家天下”后的種種問題。
7本假賬侵吞國資1641萬
“在廣西林業造紙廠改制過程中,安明明等人在20天內偽造了7本沒有原件隻有復印件的假賬,侵吞國有資產1600多萬元。”柳州市檢察院辦案人員說。
廣西林業造紙廠(以下簡稱林紙廠)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國有企業,由自治區林業廳主管,擁有林紙廠與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自治區林化工業公司合資組建的國有大型企業廣西國發林業造紙有限責任公司25%的股份。2003年3月,林紙廠改制為民營股份制企業鹿寨國林紙業有限責任公司。在改制前,林紙廠收購了自治區林化工業公司持有的股份。
公訴機關稱,在改制過程中,被告人安明明等人為實現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低於實際價格購買廣西林業造紙廠的目的,組織或指使其他財務人員用復制等方式偽造林紙廠1996年至2002年的財務會計資料,採取重復虛列銀行利息、人員獎金、房屋修繕費用、企業資產折舊費等手段,並將這些偽造資料作為企業改制資產評估的依據,從而降低林紙廠的淨資產。通過這些手段,共計侵吞林紙廠國有資產16410256.7元。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7本假賬看到,賬面憑據全是復印材料。辦案人員指著一本1996年的賬本上制單人“黎慶鋒”說:“經查實,這名財務人員是1998年進廠的,卻‘穿越’到1996年的賬本上擔任了制單人。”事實上,在1996年至2002年6月期間林紙廠並沒有生產經營活動。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一份請示箋顯示,在這份同案被告、財務人員陶智梅和莫浩鋒打的報告上,有在清產核資時為了降低林紙廠的淨資產而把應由國發公司承擔的利息費用轉由林紙廠來承擔的內容,同案被告、原國發公司副總經理洗惠英簽署“轉呈安總批示”的意見,安明明在請示上簽了“可”字。
辦案人員告訴記者,在用假賬降低公司資產后,2003年2月26日,安明明指使財務人員挪用廣西林業造紙廠258萬元,作為被告人安明明等10名股東入股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的注冊驗資款進行驗資。隨后,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付出很少的資金完成了對林紙廠的改制,變成了以安明明為大股東的民營股份制企業。
陰陽評估報告價差2.3億
“兩份評估報告,淨資產一份被評估為9000萬元,另一份則被評估為負1.4億元。負資產的報告用於買廠,正資產的用於賣廠。”辦案人員說,通過這一陰一陽兩份報告,安明明等人達到了從中漁利的目的。
在林紙廠改制為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后,安明明還繼續擔任國發公司總經理。2006年5月和9月,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分兩次購買了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持有的國發公司全部股份。
“天健資產評估公司”2006年4月20日出具的評估報告顯示,國發公司的淨資產為負1.4億元,這一報告被用於購買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股權。而“起元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評估報告証實國發公司的資產是9000萬元。
辦案人員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在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購買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持有的國發公司全部股份后,安明明等人將公司迅速轉讓給了印尼金光集團。相關調查還指向金光集團負責收購的中國區雇員支取了安明明轉入一家“皮包公司”的500萬元。
檢察機關還查明,2005年12月,被告人安明明在任國發公司總經理期間,指使被告人冼惠英等人 將 鹿 寨 縣 國 林 紙 業 公 司 向 國 發 公 司 的 借 款33536590.4元,直接轉為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向國發公司借款,后又授意財務人員在國發公司財務賬上用應分而未分給各股東的股利沖銷上述債務。減除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應分得的股利,被告人安明明、冼惠英等人為股東的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通過賬面上的操作,非法侵吞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國有資產2152多萬元。
辦案人員說,安明明轉移資產的行為由來已久。在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廣西林業造紙廠服務開發公司、鹿寨縣三鑫工貿公司於2003年2月28日“友好協商”后簽訂的《協議書》上,廣西林業造紙廠服務開發公司將2273萬元資產連同“公司負債”“年度利潤”一起轉讓給了鹿寨縣三鑫工貿公司。安明明是這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其中廣西林業造紙廠服務開發公司為集體企業,國林紙業公司、三鑫公司是私營企業。
“經過這一騰挪,集體資產就變為了私人資產。”辦案人員說,這些資產包括經營性房產及配套設施資產5處、非經營性房產4處、車輛6台、豬場1家、碼頭1個。
“房爺爺”侵佔職工住房526套
“我們住了幾十年的房子,怎麼就成了安明明一個人的?”在《經濟參考報》記者掌握的多封舉報信、求助信上,國發公司職工無不感到憤怒,稱安明明是超越“房叔”“房嫂”的“房爺爺”。
據辦案人員介紹,1996年前后,居住在廠內宿舍樓的職工響應國家的房改政策,向廠裡交納了購房款,但林紙廠並未將職工的購房款交到政府房改部門辦理房產証,而是向職工發放工廠印制的《住房証》。到2003年林紙廠改制時,廠裡將職工原來交的購房款變性為租房款,按照職工居住時間長短收費,多還少補。
職工梁某某持有的《住房証》顯示,封面上印著《廣西國發林業造紙有限責任公司住房証》字樣,內有一張《住房價格評估表》,顯示當時房屋價值為9577元,他交了優惠后的房款6703元,表上蓋有林紙廠和法人代表安明明的印章。
檢察機關查明,在林紙廠改制過程中,經自治區財政廳同意,將林紙廠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剝離,不納入林紙廠改制范圍,這些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包括坐落於林紙廠生活區內11棟職工宿舍、招待所以及生活區河堤防護工程、生活區綠化工程、生活區道路等。
2006年8月,未經主管單位林業廳許可,安明明指派人員向鹿寨縣房地產管理所及有關部門申請,並獲批准將上述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產權由林紙廠變更到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名下。
2009年,柳州市實施柳東大道延長線工程項目,需要拆遷林紙廠多棟宿舍樓。2010年1月,安明明隱瞞事實,以鹿寨縣國林紙業公司作為上述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產權的主體,私下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並要求拆遷方拆遷補償款3000多萬元轉入被告人安明明控制的私營公司鹿寨縣三鑫工貿公司賬上。
在領到拆遷補償款后,安明明勒令職工限期搬家。此時,工廠職工發現自己住了幾十年的房子突然變成了安明明一個人的,之后進行長達3年多的持續上訪維權,工廠改制中的相關問題才被暴露出來。
在案件偵破后,這一被阻礙長達4年之久的公共道路工程才得以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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