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湖北省出台《流動就業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對流動就業人員職工醫保關系轉移的適用范圍、轉移內容、轉移程序和轉移期間的待遇做出了具體規定,該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在適用范圍上,凡參加職工醫保、在湖北省轄區內跨市(州)流動就業的在職人員,都可以轉移職工醫保關系。如從黃石轉武漢、襄陽轉荊州等。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人員不再轉移醫保關系,可直接到參保地辦理退休人員異地安置手續,即可實現異地居住就醫。
據悉,此次接續辦法隻轉移基本醫保關系、個人賬戶(醫保卡)。醫保卡余額可以用轉賬的方式隨著醫保關系轉移,也可以申請提現,辦理完轉移手續后就可以在轉入地刷卡使用。
《辦法》還明確了繳費年限計算問題。在省內各地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相互認可、累計計算,但不重復計算。假如某人在黃石已參加了5年職工醫保,關系轉到武漢后,武漢認可在黃石5年的繳費年限。但如果在黃石參加職工醫保的這5年間,有2年時間同時也在武漢參加了職工醫保,關系轉到武漢后,則在兩地重復參保的這2年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在待遇銜接方面,參保人員辦理職工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時,原就業地的職工醫保待遇享受至繳費次月。在新就業地有接收單位的,從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待遇﹔無接收單位的,按當地規定享受醫保待遇。(見習記者鄧龍 通訊員許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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