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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行政和解 投資者保護再添利器

2014年12月20日13:11    來源:中國証券網-上海証券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試點行政和解 投資者保護再添利器

  □ 行政和解通過行政執法程序的專門制度安排,使投資者獲得比通過民事賠償程序更為及時、便捷、直接的經濟補償﹔同時讓違法者付出必要的經濟代價和成本

  □ 行政和解制度著重強化補償功能,要求監管機構在綜合考慮投資者損失、行政相對人所獲收益等因素,合理確定行政和解金額度。同時簡化申請程序,提高補償效率

  □ 行政和解定位於補充性執法方式,嚴格限制適用范圍。對於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案件,及涉嫌犯罪依法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一律不得適用行政和解

  ☉記者 馬婧妤 ☉編輯 楓林

  証券市場投資者保護再添利器,未來投資者將可通過行政和解、民事訴訟等多重渠道維護自身權益。近期,國務院正式批准在証券期貨執法領域開展行政和解試點工作,証監會於昨日發布《中國証監會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見11版),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效查處和懲治各類市場違法失信行為,並及時彌補投資者因違法違規行為所受的經濟損失,是資本市場監管執法面臨的現實問題。行政執法無法解決投資者最為關心的賠償問題,而民事訴訟實踐中投資者往往面臨舉証難、維權成本高等困難,投資者獲得經濟賠償的效果並不理想,市場也一直呼吁有效改善這一現狀。

  從成熟市場的實踐來看,針對上述問題,境外很多國家和地區大量採用行政和解執法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一些國家採用行政和解執法的案件比例高達80%到90%。

  証監會發布的《實施辦法》共5 章40 條,對行政和解的適用范圍和條件,行政和解協議的協商、執行和監督,行政和解金的確定、管理和使用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綜合來看,証券市場行政和解的制度設計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合理確立行政和解金補償機制,以最大限度彌補投資者損失。

  根據《實施辦法》,行政和解制度著重強化補償功能,要求監管機構在綜合考慮投資者損失、行政相對人所獲收益等因素,合理確定行政和解金額度。為確保行政和解金補償的公平、公正,將和解金交由監管機構以外的獨立第三方實行專戶管理,並專款專用。同時,要求建立高效、便捷的補償機制,簡化申請程序,提高補償效率。

  二是嚴格限定適用行政和解案件的范圍,建立全面的權力約束機制。

  《實施辦法》明確,行政和解定位於補充性執法方式,嚴格限制適用范圍。隻有行政相對人涉嫌實施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欺詐客戶等違法行為,並同時符合中國証監會已經正式立案且經過必要調查程序,但案件事實或法律關系尚難完全明確﹔採取行政和解方式執法有利於減少爭議,穩定和明確市場預期,恢復市場秩序﹔行政相對人願意採取有效措施補償因其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損失的投資者﹔以行政和解方式結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等四類條件,才能申請行政和解。

  對於事實清楚,証據充分,法律適用明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案件,及涉嫌犯罪依法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一律不得適用行政和解。

  同時,行政和解制度並不弱化監管機構的調查職責,和解申請被受理后,案件調查並不中止,以防止“以和代查”。案件調查若發現新事實、証據,認為案件不再符合行政和解受理條件的,行政和解程序將終止。

  按照實施程序,行政和解分為申請、受理、行政和解協議的協商、行政和解協議的簽訂與執行等幾個環節。行政相對人收到証監會送達的案件調查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后,到証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向証監會提出行政和解申請。但証監會不得主動或者變相主動提出行政和解建議,或者強制進行行政和解。行政和解協議達成后,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或提供材料存在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和解實施部門將記入誠信檔案。

  《實施辦法》還要求証監會實施行政和解由專門的行政和解實施部門負責,並與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相互獨立。

  此外,《實施辦法》還對行政和解金的數額確定作出原則性規定,要求應綜合考慮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查實后,依法可處以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的金額、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所獲收益、所避免的損失,及其他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所遭受的損失等因素。

  行政和解金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將由中國証監會和財政部共同研究制定。

  同時,行政和解金補償與民事賠償是投資者尋求損失救濟的兩種不同機制,和解程序並不影響投資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受害投資者既可以申請行政和解金補償,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但投資者已通過行政和解金補償程序獲得補償的,不應就已獲得補償部分再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法律專家表示,在証券期貨領域開展行政和解試點,是一項立足於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執法制度創新。對於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的違法違規案件,監管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條件與程序,與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使其主動交出不當所得甚至付出更高代價,直接用於補償投資者。

  而行政和解的核心價值在於,通過行政執法程序的專門制度安排,使投資者獲得比通過民事賠償程序更為及時、便捷、直接的經濟補償。同時,讓違法者付出必要的經濟代價和成本,懲罰和制裁違法者,從而實現行政執法維護市場秩序的整體目標。

(責編:楊波、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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