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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人教育集團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2億【2】

溫州商報 戚祥浩

泰順縣育才學校高中部門口貼著三張通告,提醒人們不要因為討債而擾亂社會秩序。4月8日,立人集團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公告,擬對立人集團所屬江蘇省淮安市區域企業的資產進行公開轉讓。
2013年05月15日08:11        手機看新聞

  泰順縣育才學校高中部門口貼著三張通告,提醒人們不要因為討債而擾亂社會秩序。現金清償(清退)採用“往息抵本”原則進行:如果債權人領取的利息超過本金,那本金將清零。4月8日,立人集團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公告,擬對立人集團所屬江蘇省淮安市區域企業的資產進行公開轉讓。   單位和個人齊涉非法吸存罪

  5月13日,溫州中院立案受理立人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

  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立人集團由被告人董順生、章某等人在1998年創辦泰順縣育才高級中學的基礎上,經多年發展,於2003年9月份經工商部門批准而成立。

  自1998年開始,為解決資金問題,立人集團經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董順生決定及在夏甲、章某、蔡某、梅某、夏乙等人具體實施下,以投資辦學及在外項目投資需要資金等為名義,通過支付高額利息回報等方式,先后在泰順本地設立育才高級中學董事會籌建處、育才幼兒園、育才小學、育才初級中學、育才高級中學、育才餐飲中心及夏甲、章某、蔡某等九個融資平台,在外地設立內蒙古哈拉溝煤礦、江蘇佰泰置業有限公司、淮安國康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省仁懷市建宏煤業有限公司、河北三河皇豐廣益投資有限公司等五個融資平台,並以上述平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至2011年10月31日,合計吸收存款金額519391.528萬元,已支付利息、分紅等351292.2086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立人集團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存款,嚴重擾亂金融秩序,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董順生、夏甲、章某、蔡某、梅某、夏乙為該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上述被告單位及個人的行為均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將擇期開庭審理。

  按照刑法有關規定,單位犯罪的,一般採取雙罰制原則,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責編:曹華、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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