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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平:《基金法》吸引私募基金找“爹”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基金法》)三審。朱少平:也不是爭議最大,就是反應比較強烈的一種意見是要不要將VC\PE基金納入監管。
2013年01月01日10:50        手機看新聞

  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基金法》)三審。爭議已久的股權投資是否納入監管,也已水落石出,VC\PE在最后一審不被納入《基金法》成定局。

  “PE基金納入基金法還是應該堅持的。”《基金法》起草小組組長朱少平不無遺憾地說。

  此次《基金法》的調研、起草工作始於2009年,歷經三年,爭議數次,修訂不少。擔任本次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的朱少平,並不是首次參與起草基金法。早在1999年,時任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的他就參與了首部《基金法》的起草。在兩次基金法的起草修訂中,他都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亦是基金法的起草人和見証人。

  本報記者日前對《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朱少平進行專訪。

  陽光私募可重新找“爹”

  《21世紀》:您曾於1999年參與《証券投資基金法》起草,這一次又在新的《基金法》擔任起草小組組長這一重要角色,您親歷了兩次基金法的起草、誕生。兩次基金法,最大的區別在哪裡?

  朱少平:區別肯定有很多。這次修改改動最大的還是擴大了法律的適用范圍,最重要的還是將私募基金納入了監管。

  這裡需要解釋一下,廣義的私募基金包括的范圍很廣,甚至信托保險的一些理財資金都屬於“私募基金”。但由於它們沒納入基金法,所以一般不稱為私募基金。基金法所說的私募基金是指,一定的機構通過私募的方法,募集投資者的資金,形成基金財產,並將這種財產交給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進行投資的一種投資方式。這種資金的募集和管理主體將來一定是經過証監會或者証券業協會這類機構 注冊或備案的機構, 這類私募基金才是納入基金法監管范圍的私募基金。

  目前一般稱之為陽光私募的基金,是通過信托公司募集資金,交由資產管理機構(投資咨詢顧問機構)在二級市場投資的基金,這種基金本質上是一種資金信托計劃,它的法律關系屬於信托公司的資金信托,信托公司的相關業務歸銀監會管,所以它 仍 不在新基金法 的規范范圍 。

  《21世紀》:是否可以理解為目前的監管體制,導致了現在基金法投資范圍的變化?而基金法的修訂反過來也不影響監管體制?

  朱少平: 這話的意思是對的。因為立法都可能與體制發生摩擦。立法某些內容的確定需要對體制作出調整,如果體制沒有調,法律就難以修改或規定。就目前的監管體制來說,信托公司歸銀監會 監 管 , 基金公司歸証監會監管。陽光私募是信托公司做的,它做的是資金性投資計劃,即陽光私募雖然本質上與法律規范的私募基金並無差別,但因體制不同,它的主體就有區別,所以在體制調整前,這一塊不必然納入法律規范。但有一些投資顧問覺得直接做私募基金就方便,他直接申請做私募基金,就可能被納入基金法監管。

  《21世紀》:《基金法》已經通過三審,私募基金也即將有法可依,這是否會吸引陽光私募機構改做証券私募?

  朱少平:這也是立法的原意之一,就是要給所有合法從事私募投資的機構給以法律地位和依據。比如說重陽投資,它在陽光私募中只是一個投資顧問,是信托把錢募好了,交給他來操盤,他隻負責操作。新的基金法通過后,這些機構如果覺得這種關系太復雜,就可能重新找“爹”,就是自己到証監會去申請設立一個基金管理公司,然后自己發基金自己管理。

  《21世紀》:除了擴大適用范圍之外,修改稿還有什麼重大變化?

  朱少平:再一個修改較大的問題就將從事其他相關証券投資的基金納入法律。新的《基金法》在規定基金財產投資對象中規定了一個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証券及其衍生品”,認定的其他証券就是除股票券以外的所有沒有專門法律規定的証券。監管機構認定什麼就是什麼。這裡的監管機構就是証監會。比如說並購基金,還有藝術品投資基金等,隻要監管機構認定了就可以納入法律規范。並購基金大多在二級市場做並購沒有爭議。

(責任編輯:章斐然、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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