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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資管時代:游擊隊亂象叢生 正規軍各自混戰

2013年01月25日08:29    來源:中國証券報    手機看新聞

  “正規軍”各自混戰

  隨著創新加速推進,商業銀行(理財)、信托公司、証券公司(資管)、基金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正規軍”悉數參與資產管理業務的角逐。

  資產管理一系列新政2012年密集出台,資產管理邊界逐漸被打破。其中,向基金公司全面開放資產管理業務,基金公司可以設立“資產管理計劃”,更是允許其設立准入門檻僅為2000萬元注冊資本的子公司,開展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金被允許投資包括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在內的各類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証券公司的資管業務降低門檻,尤其是對單一客戶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完全放開其投資范圍。此外,公募業務也向証券公司、保險資管等放開﹔期貨公司首次被允許參與資產管理市場。

  伴隨各類金融機構發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沖動,目前各類金融機構開始進行“混戰”。如券商、基金和信托為爭搶銀行理財資金投資信貸類資產“主通道”而“大打出手”。目前銀行的理財業務中,在“資金池—資產池”的運作模式下,風險正從銀行表內向表外溢出﹔2012年下半年以來,不時傳出理財產品和信托產品的兌現危機……

  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認為,門檻降低讓各類金融機構進入資產管理業務領域,紛紛“跑馬圈地”佔領市場份額,並在業務上形成交叉。期貨和保險公司等面對突然鬆綁的資管市場領域,在人才儲備和專業能力上可能准備不足,進行公司業務轉型和人才儲備則需要一定的過程,尤其是業務調整面臨著市場風險。他認為,一些券商和基金公司進入“銀証合作”領域,做一些平台類業務和通道業務,實際是在走信托公司的“老路”,實踐証明是不可持續的,不僅缺乏核心競爭力,還具有政策風險。

  “游擊隊”亂象百出

  通商國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簡介至今仍挂在網上:公司成立於2011年,注冊資金5600萬元,位於首都北京CBD核心區域。是一家從事投資管理、資產管理、工程項目管理、項目投資、經濟信息咨詢等業務。憑借自身雄厚的資本實力以及專業的管理團隊、豐富的人脈資源,已在業界建立良好的聲譽……

  實際上,通商國銀在國貿中環世紀中心的辦公處已人去樓空,辦公物業稱其已搬出去幾個月了。據報道,其關聯公司在去年河南擔保業危機中深陷泥潭,然后在北京重新注冊投資公司,以發售“股權投資計劃”來募集資金。最終,通商國銀通過在多家銀行銷售“股權投資計劃”,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裡募資達1億元以上。

  上述事件真正讓人擔憂的是,如果一家“資產管理公司”處心積慮進行非法集資,那麼花重金“拿下”銀行這個強有力的銷售渠道,短期內非法募集可觀的資金,這條路是暢通的。

  某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人介紹,目前市場上從事私募股權投資的資產管理公司保守估計也有上千家,從事“投資”的公司更不計其數。甚至不需要成立資產管理公司,隻要注冊一家門檻更低的投資公司,就可以從事所有的私募股權投資、資產管理等業務。投資咨詢公司可以完全由自然人出資,幾萬元注冊資金即可,比設立擔保公司的門檻還要低。

  上海國創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曙東介紹,從他個人掌握的情況看,非金融的、由社會資金成立的名為資產管理、投資咨詢等的公司,發售私募性質的理財產品並沒有法律上的限制,也沒有要求這些公司到相應的監管部門備案、申請等﹔“這些公司和普通工商企業的區別僅在於經營內容不同而已,其銷售的是特殊商品——金融產品”。

  這些“投資”產品如果能夠通過銀行、銀行工作人員銷售,無疑能最大限度地掩蓋風險。因此,通商國銀旗下的“投資公司”都是通過銀行銷售其所謂的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計劃”來達到募集資金目的。有投資者稱,通商國銀給予一些銀行的渠道銷售費用高達5%,但該數據未得到銀行方面確認。一家銀行濮姓理財經理因為銷售這些入伙計劃而被警方協助調查。

  某股份制銀行的相關人士表示,銀行代銷的類似通商國銀的產品並非特例。其所在銀行剛剛談好了一筆股權投資產品的代理。對進行股權投資的資產管理公司並沒有多高的要求。“暴露出來的問題在其他銀行的各地支行並不少見。”該人士說。

  “據我掌握的情況,上海市面上至少有一半的私人銀行在銷售私募股權投資(PE)的理財產品。這些產品的發行方是形形色色的資產管理公司,魚龍混雜,很難甄別。”金融界人士鄧舉功對中國証券報記者說。

  上海某投資公司負責人介紹,多年前,銀行對代銷金融產品的警惕性還是比較高的。但以第三方理財機構的成立為標志,銀行代銷產品的門檻越降越低,尤其是各地支行。“因為第三方理財機構作為強有力的銷售渠道,給銀行造成的壓力越來越大。”該人士分析。

  據悉,銀監會辦公廳近日發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代銷業務風險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排查代理銷售第三方產品的業務風險。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通過明察暗訪的形式進行抽查。

  “游戲規則”亟待統一

  當“資產管理”遍地開花之時,各類金融機構雖然從事本質上一樣的資產管理業務,但受制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現實,其所適用的法律關系不統一,監管標准不統一,實質上造成了不同金融機構在資管業務上的不公平競爭。如銀行自稱理財是遵循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辦法等文件,信托公司依據信托法,基金公司又說要按照証券投資基金法……種種不統一造成了不公平競爭,也助長了監管套利和風險。隨著大資管時代的開啟,在資本逐利的驅動下,金融行業之間的風險傳導,變得不再沒有可能。

  “從法律上看,資產管理業務本質上來說,是受托機構與投資者之間建立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關系。”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祚君表示,由於目前我國法律對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規定不健全,同時受制於分業,使本質上一樣的資產管理業務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游戲規則”。

  有關專家解釋說,目前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發行的投資產品的法律關系是信托關系。我國首先出現的資產管理業務是公募証券投資基金的管理業務。証券投資基金法規定了基金管理人無論基金賺多少,隻能收取基金管理費。但對銀行、証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的性質並非如此。如《証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証券資產管理客戶的委托資產屬於客戶”,委托資產不具備信托財產的獨立性,隻能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屬於代客理財關系。

  “從嚴格的法律角度來說,我們認為是一種信托關系。”邢成以銀行理財的性質舉例說,從銀行理財自身對此的定位來說,銀行和投資者之間不是信托關系,因為銀行始終認為理財產品是一種委托關系。

  英國年利達律師事務所劉堅中表示,由社會資金成立的、名稱上冠以“資產管理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機構在某種程度上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從事具體投資管理的公司,該類公司發起設立某項投資計劃,並從投資者處募集資金進行投資。另一類是所謂的“理財工作室”等類型的公司,其本身或許並不實際進行投資管理,而更多的是通過推介不同的投資產品向投資者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前者在實質是也是一種信托關系﹔后者只是提供一種投資咨詢服務,甚至在由誰來監管上,目前尚未有明確的規定。

  專家認為,目前資產管理業務主要有信托關系和非信托關系的一般合同關系兩種,從法理上講,若屬於信托關系,投資者所投資資產的獨立性及其受保護的程度會更高。因此很多學者機構都推崇建立統一的依托於信托關系的法律條文來規范泛資產管理業務。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日前表示,我國理財市場缺乏統一的監管標准,缺乏對整體風險的分析、監測和預警機制,缺乏統一的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機制,部分理財產品游離於監管之外。因此,在監管上應對相同法律關系的理財產品實行統一監管,探索按照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相結合的方式規范財富管理市場。

  部分專家提出,由於資產管理行業涉及諸多金融機構,業務類型也很復雜。因此,隨著大資管時代的到來,應當設立一個新的法律來規范。而且,除法律法規統一之外,應由一個監管機構來進行管理,盡可能使監管有效,不留空白。

(來源:中國証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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