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讀者致電本報咨詢稱,他已有一份報銷型商業醫療保險,是否可以再買一份同類型的保險?業內人士建議:重復投保報銷型醫療保險、未成年身故保險、財產險,並不能獲得雙重保險,而重疾險、定期壽險、意外傷害險則不存在重復投保情況
1 雙份醫療險卻無法雙重保險
近日,記者從南寧某保險公司了解到這樣一則案例:投保人朱先生現年40歲,是一名個體工商戶,沒有社會保險。2006年,他為自己購買了一份商業醫療費用保險﹔2008年,他又在另外一家公司購買了一份個人住院費用保險,以為一旦出險,便可以獲得雙重的保障。
2011年,朱先生不慎摔傷,住院月余,花費1萬多元。他先在A保險公司理賠,得了7000元,隨后又去了B保險公司,想報銷掉余下的3000多元。沒想到B公司表示,隻能理賠在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且A公司沒有理賠的部分,算下來僅有100多元錢。這距離朱先生的預期相差很遠,他很納悶:自己投了兩份醫療保險,憑什麼隻獲得一份保障?
原來,朱先生投保的醫療保險,都是報銷型的險種,費用報銷型險種遵循的是補償原則,也就是在保障范圍內花多少補多少。朱先生未獲得理賠的3000多元,是花在了一些進口藥物上,且這些進口藥物又都不在兩款保險的保障范圍之內的,所以,朱先生理賠的希望落空。
平安保險廣西分公司高級行銷主任蔣慶華表示,在平時做業務的過程中,專業的代理人會在推介醫療保險之前,詢問投保人的相關情況,如果沒有社會保險,也沒有買過其他商業醫療保險的情況下,建議投保報銷型的保險,起到社保的作用﹔若已經擁有了社保,建議投保津貼型的保險,“因為社保往往不會100%地報銷,一份津貼型的醫療險,隻要發生手術或是住院,就能從保險公司獲得理賠﹔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從多家公司得到理賠金,不管投保多少份都會給付的”。
2 雙份財產險也沒有雙倍賠償
記者還從廣西保險行業協會了解到這樣一則案例,司機胡先生為名下的一輛貨車投保了兩份交強險后,發生事故,損失11萬元。A保險公司理賠后,B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為此,司機胡先生將B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審理判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明文禁止兩份交強險同時受償,所以兩份交強險均有法律效力,判決兩家保險公司以11萬元為總的上限,承擔賠償責任。最后,兩家保險公司各理賠5.5萬元。
記者從人保財險廣西分公司了解到,業內對重復保險有著明確的定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時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投保同一險種,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像胡先生就是典型的重復理賠,財產險重復投保不能獲得雙倍賠償。
“再舉一個例子,如果投保人倉庫的價值為100萬元,他分別向兩家公司投保,保障額度分別為80萬元、120萬元。如果倉庫意外完全損毀,根據實際的損失和投保額度的不同,A公司應該按比例賠償40萬元,B公司應該賠償60萬元,而不會按照合同上的保障額度去理賠,否則投保人會白賺100萬元,容易引發道德風險。”人保財險廣西分公司的一名保險代理人表示。
“根據最新的《保險法》,案例中的兩家保險公司,應該按照比例,向投保人返還保險費,以保障投保人的權益。”
記者向業內人士了解到,財產險不宜重復投保﹔人身保險方面,報銷型醫療保險、未成年身故保險也不宜重復投保(相關法規規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上限為10萬元),重疾險、定期壽險、意外傷害險則不存在重復投保情況。
3 重復投保后怎麼辦?
“不少投保人都關心,如果有重復投保的情況,應該怎麼辦。”朱順福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邕寧支公司經理朱順福表示,目前市面上大多數的財產險都是一年期的﹔而費用報銷型醫療保險、未成年人意外險,也往往是一年一交,或者作為分紅險的附加險,一年一交。如果投保人不提出的話,系統會默認來年續交。所以,一旦發現,均可以在下一繳費期來臨之前停掉。”
朱順福說:“正因為如此,我們就需要投保人不要礙於情面瞞著代理人,如實告知投保的情況,以免造成重復投保,或者重復投保了卻不自知。”
“有些投保人投保了多份重疾險、意外險等,也將此稱為重復投保,其實這是不嚴謹的叫法,准確地說應該是加保。”朱順福說,理論上,加保是為了獲得更多的保障,但是有投保人猶豫期過后才認為沒有必要或者承擔不起,退保又往往造成較大的損失。因此,建議可以通過降低保額、減額繳清、暫時失效的辦法,來緩解經濟上的壓力,降低保額相當於部分退保,比如說年繳1萬元,5年后改成年繳6000元,保險公司退還其中已經繳納的兩萬元的現金價值。減額繳清則是原本繳納10年的,隻繳納8年,但是保單繼續有效,但保障額度降低﹔保單暫時失效后,兩年內可以復效,但保險公司有可能要求重新審核,投保人的保費有可能會因為自己年齡增長、患疾病的幾率增加而水漲船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