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有自己的标准
保险公司为何不愿配合法院进行调解?鄞州法院民一庭庭长谢华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重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有一套自己核定的,与相关规定和现实情况并不一致的特殊标准。譬如,对于伤残者的护理费,保险公司设定的赔偿标准是每天60元、每个月不得超过2000元。实际上,最近几年,人工护理费用在不断上涨,普遍的价格是每天100元左右,如果护理的是重症病人,则价格更高。由于保险公司坚持标准不放松,原告又不愿让步,调解就无法进行。
保险公司与原告之间最大的分歧来自于对受害者身份的确认。按照我市法院所确定的原则,交通事故案中的受害者如果来自农村,但长期(一年以上)在城镇居住,便可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赔偿标准。但保险公司却以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为由,不愿通过调解方法接受这一符合实际的做法。
此外,保险公司在确定赔偿的程序上,要求极为严格。譬如,对误工费损失的认定,除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鉴定结论、医院的病假条,还要求出具劳动合同、工资单、纳税证明等。如果受害人是被征地农民,仅有待业证还不够,还需要村、镇(街道)、劳动服务站、国土资源局四个部门的证明。在许多案件中,由于受害人无法出具所有证明,致使双方在关于赔偿数额的确认上难以达成共识。
代理律师不愿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不愿调解,还与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关。一位保险公司的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自己参与调解,就意味着要对保险公司承担更大的责任,实际上,在关于赔偿标准、具体的赔偿数额上,他们并没有决定权。如交强险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高额为12万元,但在这一范围内,具体赔偿多少,许多代理律师并不敢作主,因此,在庭审时,他们普遍采取慎重的态度,如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超过被授权范围,就明确予以拒绝。
这位律师说,“调解意味着妥协,这不符合我们的规范,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法院的判决书才能成为有效的法律依据。”由于坚守这个“原则”,在现实中甚至出现保险公司宁愿支付比原告要求更多的赔偿,也不愿接受调解,而选择由法院判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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