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安 绘
据统计,近年来,我市法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超过七成通过调解结案,如鄞州法院2009年的调解率为71%,2010年为71.7%,2011年达成74.3%。其余近三成的案件,法院虽然多次调解,最后仍需通过判决作出定夺。据记者了解,这些案件之所以难调解,除了因为在某些赔偿项目上,国家与地方之间赔偿标准不一致;受害方(原告)对肇事方有怨恨,导致双方之间对立情绪严重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公司不愿配合。
原告让步,保险公司坚持
一位48岁的男子在遭遇了交通事故后,致颅脑损伤、左侧肢体偏瘫、中度智能缺损。经鉴定,其最高伤残等级为三级。此案审理时,原被告双方在关于护理期限的确定上产生严重分歧。受害人称,根据其年龄和身体健康,应获得25年护理费的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则称只能赔偿10年。经过鄞州法院的调解,原告作出让步,但保险公司仍然坚持。多次调解无果后,法院只能进行判决,确定护理期限为20年。
据了解,在许多分歧较大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中,会出现类似的情况:法院组织调解后,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放弃自己的意见,并因此导致调解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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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瑶、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