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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保险营销体制面临颠覆 改革直指“基本法”【2】

黄晓琴

2012年11月16日08:51    来源:证券日报    手机看新闻
编者按:从“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较2010年翻番”到“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党的十八大的一个突出主题仍然是“民生”。除了一线业务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外,营销员在保险公司享受的福利有限,还要缴纳双重税,这个群体普遍没有归属感。

  二、顾虑

  成本、法律界限、主体间博弈 考量改革者的智与勇

  保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鼓励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按照要求,选择某些区域或某些机构,先行先试,再由点及面,认真总结,逐步推广。

  尽管考虑营销员体制改革已成为必须的“功课”,但由于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少接受《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采访的保险公司都表示改革存在难点,仅有少数公司开始了制度创新的试点工作。

  成本增加是不是能够带来营销员个人生产力的提高?由于缺乏具体指导措施,实际操作会不会触及法律红线?实行员工制时险企和员工制存在博弈等问题,都是险企不能不顾虑的因素。

  成本VS产能

  某中介机构高层管理人员蒋先生认为,改善保险营销员的待遇是否会遭遇阻力,得从成本增加和营销员产能能否解放这两个方面来衡量。即,将代理制转为员工制的阻力在于保险公司成本的增加是定数,但成本增加后会不会带来营销员生产效率的提高、生产力的解放,却是个未知数。

  而某中资寿险公司的张先生还表示,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为营销员定出底薪,且底薪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这除了增加公司的成本外,还有可能降低公司的业绩。“有了底薪,营销员即使没有业绩,也会有最低保障,这会使一部分营销员产生惰性。”他认为,从生产力角度讲,还是代理制更利于工作积极性。

  而多年从事保险法律与合规工作的刘律师表示,除了缴纳五险一金会使得公司的成本增加44%(刘称经过精算统计后得出)外,实行营销员员工制在实际操作上,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

  刘律师称,按社保缴纳的要求,第一年缴费可按营销员第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缴纳五险一金,但第二年开始缴纳基数将出现分歧,即是不是应该将营销员的佣金提成计入缴费基数。他表示,按缴纳要求,应以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为社保的月缴基数,但工资总额是否包括佣金收入却未明确规定。

  “若以北京市五险一金的最高月交基数14000多元为例,很多业务做得不错的营销员,月收入能轻松达到这个标准,保险公司付出的成本确实不低。” 刘律师称,“真要实行员工制的话,还希望保监会和人社部、税务部门等都有较好的沟通和统一的政策。”

  “保监会、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应有一些沟通,利于我们更好更快地落实到行动上。如果上面的政策都没打通,下面我们在操作时会有一些顾虑,会不会触犯法律的红线?会不会有不合规?也有这些担心。”上述张先生对《证券日报》记者坦言。

  营销员的博弈

  除了上述困惑外,蒋先生还指出代理制转为员工制的一个突出问题待解,即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存在博弈。根据他的表述,对于绩效特别好的营销员,保险公司是乐于将其转为合同制员工的,这样一来双方的雇佣关系就稳定了;而这些高绩效的营销员又恰恰不愿意转为合同制,因为销售佣金会受到影响。相反,乐于转为合同制员工的是那些绩效不太好的营销员,但保险公司却不乐意为其转制。这一对天生的矛盾同样阻碍着员工制的实施。“这个矛盾很考验智慧,所以说改革不容易。”

  另外,也有一类保险公司认同保监会改善营销员待遇的想法,希望尝试营销员员工制,但他们对于如何改革完全没有头绪,希望能够有具体措施的指导。“我们公司想实行员工制,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指导,我们又怕触犯法律红线,希望有可供我们参照的具体的措施方案。”

  刘律师对记者表示,保监层面提倡保险公司与营销员签署一个劳动合同,但不能强制实施。原因有二:一是全国300万的营销大军全部转为合同制员工不现实,保险公司对转换的成本不一定能承受得住;二是从民法来讲,契约自由,签署代理合同的双方自愿,双方达成的协议国家去强制也不太合适。“所以目前只能是指导意见。”刘律师表示。

(责任编辑:朱瑶、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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