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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人寿因偿付能力不足 被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

2014年03月21日13:25    来源:人民网-保险频道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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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21日电 (张文婷) 昨日,保监会发布监管函,指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泰人寿”)因偿付能力不足,责令其自2014年3月17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对于此次触及红线,信泰人寿相关负责人向媒体透露,目前正在走增资程序。

监管函显示,信泰人寿2013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为-14.75亿元,最低资本为7.93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5.96%,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保监会责令其自2014年3月17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续期业务不受此限制。

对于偿付能力出现的问题,险企通常的做法是股东增资。值得一提的是,去年11月8日,信泰人寿曾因2013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108.79%)不足150%收到保监会监管函,被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对于此次触及红线,信泰人寿相关负责人向媒体透露,目前正在走增资程序。

据了解,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按照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为不足类公司;100%到150%之间的为充足I类,属于关注类公司;高于150%为充足II类,为正常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的I类公司需要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对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其中对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和充足II类公司若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保监会也可以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另外,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也因偿付能力充足率仅满足Ⅰ类,被保监会暂停增设分支机构。

(责编:张文婷、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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