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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行政單位不得舉債和對外擔保

2012年12月13日09:53    來源:南方日報    手機看新聞

  財政部5日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規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舉借債務,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財政部官方網站上有關負責人就制定新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中稱,新規刪除了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的內容,明確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管理。這意味著行政單位再無“預算外收入”。

  新規定跟地方債沒有關聯

  新《規則》規定,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舉辦經濟實體。對於未與行政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舉借債務,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同時也規范了行政單位負債管理,引入了負債的概念,規范了應繳款項管理。

  “除個別單位外,行政單位一般無產生收益的可能性,規定行政單位不得對外擔保和舉債意味著中央加強了風險管理,避免債務風險。”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向南方日報記者指出。對業內所稱“或許意味著以地方政府名義發債的閘門不會打開,地方政府自主發債或仍遙遙無期”一說,劉桓稱,“兩者之間並無實質關系”。

  劉桓稱,地方政府自主發債仍在探索當中。去年,國務院批准上海、浙江、廣東、深圳四省(市)地方政府自行發債,但地方政府自主發債仍存在包括制度建設、管理透明化等許多問題,仍需進一步探討,“行政單位不得舉債”跟此事無關,並不意味著地方政府自主發債閘門再關。

  此外,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院院長王雍君也表示,因為目前地方債多來源於投融資平台,並沒有納入行政單位的監管范疇。地方自行發債試點擴大如果經過國務院批准的話還是有可能繼續擴大的。

  行政單位再無“預算外收入”

  新《規則》還明確,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管理。這意味著行政單位再無“預算外收入”。

  新《規則》指出,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而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屬於行政單位的收入。

  另外,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此外,在支出方面,新《規則》同樣規定,行政單位也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我國行政單位預算外收入一直存在管理盲區,造成了收入支出不透明,資金使用效益低下,資金浪費現象嚴重。”劉桓表示,新《規則》這一規定將使得行政單位的資金受到有效的監控和合理分配,有利於提高財政透明度和科學管理。(記者 劉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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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規則》有哪些新內容

  新《規則》在基本維持原《規則》結構的基礎上,作了全面修改補充,共分十一章六十三條。具體包括:

  1.擴大了《規則》的適用范圍。明確各級各類行政單位的所有財務活動都要執行本規則。

  2.增加了行政單位決算管理內容。在第二章預算管理中增加了決算的編制、管理的內容。

  3.規范了行政單位收入管理。刪除了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的內容,明確行政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增加了收入管理的有關要求,明確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管理。

  4.規范了行政單位支出管理。規范了行政單位支出的分類,將行政單位支出范圍修改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強化了支出管理要求。增加了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績效管理、票據管理等改革的相關規定。

  5.規范了行政單位結轉和結余管理。對結轉和結余的概念分別作了規定,同時考慮到中央和地方關於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可能存在的差異,對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僅作原則性規定。

  6.規范了行政單位資產管理。根據改革實踐,進一步完善資產的分類和定義,規范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管理,鼓勵行政單位開展資源共享、裝備共建工作。明確規定行政單位不得舉借債務,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7.規范了行政單位負債管理。引入了負債的概念,規范了應繳款項管理。

  8.充實了行政單位財務監督的內容。具體規定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監督機制和內外部監督制度。

  此外,《規則》還對行政單位財務分析的內容和指標作出了新的規定。

  (財政部官網)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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