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14日電 (記者李麗輝)財政部近日出台《國有金融企業年金管理辦法》,明確國家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企業年金是指在國家政策指導下,金融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新出台的辦法適用於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
辦法指出,金融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應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企業年金方案應按規定經集體協商確定,並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辦法規定了金融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應遵循的原則。應當在為企業退休職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礎上,發揮企業年金的激勵作用,將其作為健全薪酬福利制度和激勵機制的重要方式,實現保障性與激勵性的有機結合。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擴大企業年金覆蓋面,保障符合條件、自願參加的全體職工,並根據發展戰略、收入分配制度、人力資源策略、職工貢獻程度等因素,探索建立多層次的企業年金保障體系,促進企業經濟效益增長。
辦法明確,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金融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繳費總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其發展戰略、經營狀況、人員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企業年金繳費水平,並按照規定適時調整。
辦法指出,金融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初期,職工個人繳納部分原則上不得低於企業繳費部分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在職工和金融企業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許部分職工結合實際,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例。
根據辦法,金融企業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按照規定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性或者定期領取企業年金。在職工出境定居、死亡及符合有關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規定一次性領取企業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