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1月21日電 (章斐然)証監會網站今日發布《証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証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及配套規則。《規定》將資產証券化業務管理人范圍由証券公司擴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並取消事前行政審批,實行基金業協會事后備案和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管理。
以下為發布的規定全文:
為進一步推進資產証券化發展,盤活存量資產,服務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在此前公開征求意見基礎上,中國証監會現正式發布《証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証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及配套的《証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証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証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証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簡政放權、寬進嚴管的要求,証監會於今年2月取消了資產証券化業務行政許可。鑒於資產証券化業務的監管方式需相應轉型,証監會對《証券公司資產証券化業務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並起草了配套規則。
本次規則修訂及起草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以《証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為上位法,統一以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作為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証券化業務﹔二是將資產証券化業務管理人范圍由証券公司擴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並將《証券公司資產証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更名為目前名稱。三是取消事前行政審批,實行基金業協會事后備案和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管理。四是強化重點環節監管,制定信息披露、盡職調查配套規則,強化對基礎資產的真實性要求,以加強投資者保護。
自2014年9月26日公開征求意見以來,証監會共收到書面反饋意見37份。總體上看,社會各界對《管理規定》及配套規則內容普遍認可,認為符合監管轉型要求和市場化原則,有利於資產証券化業務的規范健康發展。同時,各界也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根據市場意見,《管理規定》及配套規則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將租賃債權納入基礎資產范圍。
二是對於基礎資產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時點,明確為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移基礎資產時需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
三是明確要求為資產証券化業務出具專業意見的服務機構如審計、評估機構等應具備証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
四是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納入資產支持証券交易場所。
五是根據意見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
此外,還有意見提出建立資產支持証券公開發行制度、增加《信托法》為上位法、刪除債權轉讓應依法通知債務人的規定及其他資產証券化專門立法建議,考慮到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和資產証券化立法體例,有的未能吸收,有的不宜在規范性文件中調整。下一步,我會擬就征求到的相關立法建議和會計、稅收政策意見,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推動完善資產証券化業務的頂層設計。
《管理規定》及配套規則發布實施后,符合條件的証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主體應按照規定開展資產証券化業務。証券交易場所、中國基金業協會等將及時制定、出台相關自律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