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6月24日電 (李海霞)24日晚間,實施了20年之久的《商業銀行法》迎來了修訂。其中,75%的存貸比規定被取消,將存貸比由法定監管指標轉為流動性監測指標。業內專家認為,此舉在提高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增強資本市場發展的信心方面都有非常積極的作用。
所謂存貸比,就是存款與貸款的比例。按照《商業銀行法》的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銀行存貸比的上限是75%。
存貸比考核始於90年代,其原意是抑制信貸的盲目擴張和保持銀行的流動性水平。在《商業銀行法》實施之初,中國銀行業的負債主要是存款,資產主要是貸款,存貸比作為監管指標,可以較為有效地管理流動性風險,並控制貸款的作用。
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取消存貸比作為法定指標”在業內早有呼聲。“隨著資產負債多元化,存貸比監管覆蓋面不夠、風險敏感性不高的弊端日顯。”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說。
近年來,放鬆存貸比監管指標的時機已成熟。民生証券研究院執行院長管清友認為時機成熟的原因有四點。
一是存貸比的鬆動,有望驅使金融機構增加對表內信貸資產的配置,為穩增長、調結構和防風險助力﹔二是推動存款快速增長的外匯佔款驅動因素正在減弱,在此背景之下,存貸比監管將對金融機構規模合理的信貸投放構成極大的挑戰,不利於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三是在利率市場化的大趨勢下,居民資產配置逐漸多元化,隨著金融脫媒的延續,金融機構信貸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將明顯受制於存貸比監管約束﹔四是存貸比考核制造了非標等影子銀行業務,放大了金融風險,抬高了全社會融資成本,導致資金利率季末沖高。
一位參加過法制辦舉辦的咨詢會的專家透露,去年以來,監管機構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就《商業銀行法》的修改普遍征求過意見。今年初,國家法制部門曾就是否取消存貸比召開專家咨詢會。
今年5月,銀監會副主席周慕冰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透露,存貸比今后將由監管指標變為參考指標。
24日晚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借鑒國際經驗,刪除了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比例不得超過75%的規定,將存貸比由法定監管指標轉為流動性監測指標。
業內多位專家認為,取消存貸比可以釋放銀行的信貸能力,為銀行營造自主經營的空間,對提高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增強資本市場發展的信心方面都有非常積極的作用。
“從中期來看,存貸比放鬆有助於全社會風險偏好回升。”管清友認為,首先,對小微企業、“三農”和其他有利於經濟結構調整領域放鬆存貸比,有助於引導金融機構提升對上述領域信貸資產佔比,從而降低信用風險﹔其次,配合非標融資監管硬約束,存貸比放鬆可以引導金融機構表內信貸承接表外融資,從而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再次,存貸比放鬆能降低表內資產監管成本,提升表內信貸類資產吸引力。
“這有利於完善金融傳導機制,增強金融機構擴大‘三農’、小微企業等貸款的能力。”管清友說。
同時,郭田勇也認為,銀行法取消存貸比,並不意味著銀行的流動性不受約束。而是存貸比將不作為硬性的法定監管指標,而有望下降為較為親和的監測指標。
“硬性指標沒有了,但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銀行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流動性監控,為銀行量身定制自己的考核體系。”郭田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