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信托业面临的瓶颈越来越多。“多数信托公司还停留在‘平台’状态,7万亿信托资产中,由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少之又少。”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主客观的复杂原因,信托的平台或通道业务仍占比较高,但随着各种金融业态竞争加剧,信托行业的垄断性优势已不复存在。此外,银行、券商、基金、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领域越来越多,几乎“万能”的信托公司“灵活”优势就会越来越少。从信托公司自身来看,信托公司投研和风控能力亟待提高,一些资产管理能力不强的信托公司可能被淘汰。
“信托业已经不能简单借助制度优势和先发优势,继续沿着粗放式增长的老路前行。”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说,“信托业能否在未来继续保持竞争优势,获得持续发展,不仅需要进一步挖掘制度优势,创新信托服务功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将‘先发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而其中核心的核心乃是构筑属于自己的差异化的投资管理能力。这意味着信托业精耕细作的时代已经来临。”
刚性兑付或终结
从收益角度看,“刚性兑付”是信托业制胜的重要法宝之一,也是吸引投资者趋之若鹜的重要原因,“因为远超出银行存款利率的投资收益,并且都能保证兑付的诱惑实在太大了。”刘先生说,信托公司出于声誉风险的考虑,即便信托项目出现问题,信托公司也愿意“闪转腾挪”使尽浑身解数按照保证信托产品的到期兑付。“例如中融、中信等信托公司,虽然项目被报道出问题,但最终还是保证兑付。”
前述中信制造·三峡全通贷款信托计划最新进展是,中信信托25日发布公告称,本应于12月20日到账的7456万元贷款利息已于21日到账。这也印证了业内人士所说的“即便项目出了问题,信托公司会想方设法保住‘刚性兑付’的‘金字招牌’。”
“其实刚性兑付只是业界不愿捅破的一层窗户纸。”业内人士如是说。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此外,《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因此,“刚性兑付”并不是具有法律强制性。
一家信托公司的项目经理王先生表示,只有收益、没有风险的投资是不存在的,或者说是畸形的;如果信托业还一味地讳疾忌医,只会使积累的风险越来越大,投资者在刚性兑付的诱惑下,也会越来越迷信信托的不倒神话。
王先生认为,“刚性兑付”迟早要被打破,只是时间长短问题,“规模越大,积累的风险也越大,高达7万亿的规模,哪有那么多利润保证刚性兑付。”王先生说,无论是长是短,投资者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周小明对此也表示,在信托产品的制度安排上,根本不存在“刚性兑付”,“刚性兑付”纯属假想的风险传导机制。将监管部门和信托公司处置个案信托产品风险事件的努力与成效解读为“刚性兑付”,是对监管部门、信托公司、信托制度的误读,也是对信托产品投资者的重大误导。
在刚性兑付的文化下,投资者忽视风险,导致一些政策传导机制失灵。范杰表示,2011年中央进行房地产调控,房地产信托成立数量本应下降,但在高收益的诱惑下,2011年全年房地产信托成立数量和募集规模分别同比增长96.22%和71.01%。又如,清理地方性融资平台近年来成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但在2012年上半年,由于收益率较高,政信合作集合信托产品成立数量大幅增长。
“不管监管层是否承认,目前信托市场中的确存在着刚性兑付的思路,必须打破。”范杰认为,一要消除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信托刚性兑付的错误认识,对于信托公司尽到了信托义务的产品,严格实行买者自负。二要加大对项目及信托公司的审查,由注重事后控制转换为注重事前控制。三要监控信托公司的收入。打破刚性兑付,让信托回归“得人之信,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还要将信托的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完完整整地给到客户。“目前信托公司‘额外收益’丰厚,在破除刚性兑付后,信托项目风险由投资者承担,信托公司再截留信托收益,是说不过去的。”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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