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落马过半因贪污受贿 招投标系高发领域【2】--财经--人民网
人民网>>财经

国企高管落马过半因贪污受贿 招投标系高发领域【2】

王梦婕

2013年01月21日14:52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是2012年国企企业家涉案的主要罪名。报告认为,这些国企高管犯罪的“高危领域”,同时也是贪腐易发领域。在张远煌看来,角色错位直接导致国企高管贪腐多发,而垄断地位是问题源头。

  招投标、人事任用是国企高管腐败高发领域

  报告显示,2012年因犯罪“落马”的国企高管中,案发最高领域依次为:财务管理(44.9%)、招投标(18.8%)、融资(10.1%)、人事调整(7.2%)、贸易(5.8%)、物资采购(4.3%)、证券(4.3%)、工程承揽(2.9%)和产品质量(1.4%)。

  报告认为,这些国企高管犯罪的“高危领域”,同时也是贪腐易发领域。

  “比如,去年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69例,国企高管占了31例,民企38例。可见无论对于国企还是民企,财务管理环节的漏洞都是高危刑事风险点,会直接导致贪污、职务侵占以及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的高发。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国企、民企都是迫切任务。财务管理环节易滋生贪污和挪用。”张远煌表示。

  在招投标领域,报告称,去年国企高管犯罪占了17例中的13例。据张远煌分析,两类企业家在该领域的犯罪方式不尽一致。“在招投标过程中,更多居于招标一方的国企高管实施了受贿犯罪,而更多为中标而参与串标、围标的民营企业家则实施了行贿犯罪,双方在整体上形成某种对象分布。实践证明,实行招投标并不意味着可以杜绝该领域的权钱交易,招投标的具体规则与流程还须继续改进。”张远煌说。

  在工程发包承揽领域,去年共发企业家犯罪6例,其中国企2例,民企4例。“受《招投标法》的限制,发生在工程直接发包、分包环节的权钱交易数额相对较小,但该环节仍是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犯罪的薄弱环节。”张远煌分析说,“发生在这一环节的腐败犯罪,往往会因对冲贿赂成本而降低工程质量,这为日后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伏笔。建筑工程发包、分包环节的透明化,亟待进一步强化。”

  报告显示,在人事任用领域,去年5例犯罪全部由国企高管“包圆了”,均为受贿罪。“国有企业在权力结构上与政府部门类似,官场潜规则在国企同样有效,国企也存在‘吏治腐败’问题。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企在人事任用上的‘权力勾兑’极少发生。国企改革任重道远。”张远煌说。

  在物资采购领域,去年国企高管也有3个犯罪案例。张远煌认为,物资采购从计划经济时代起就是企业运营中一个重要的“贪腐风险点”。“与政府采购不太一样,企业物资,尤其是某些特殊生产设备异质性较强,实行公开招标、比价难度较大,这就为企业老总和高管们收受回扣创造了空间。”

  报告同时显示,在曾报道涉案人数的82例国企高管犯罪案件中,近五成有“共犯”。其中,属于上下级关系的“共犯”有18例,占到共同犯罪总件数的47.4%。

 

(责任编辑:李海霞、乔雪峰)

相关专题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