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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落马过半因贪污受贿 招投标系高发领域【3】

王梦婕

2013年01月21日14:52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垄断地位是国企高管腐败源头

  报告还评出了2012年度企业家犯罪10大案例。“齐鲁银行案”主犯刘济源涉嫌金融诈骗案、“浙江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大连实德集团原总裁徐明涉嫌行贿案等,是民营企业家犯罪3大典型案例。对国企企业家来说,“黄金大盗”宋文代贪污并挪用公款案,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杨琨涉贪腐案,邮储银行行长陶礼明涉嫌非法集资、违规高息放贷和收受巨额贿赂等案件是典型代表。

  “如果说民企企业家的犯罪风险在于‘融资难’,那么国企高管的犯罪风险主要在于其垄断地位和角色错位。”张远煌在报告中分析认为,两类企业家“高危”罪名的不同,显示了现阶段市场公平竞争仍有不足。

  报告显示,在245例案件中,除5例案件涉案企业的经营领域不详外,其余240例案件高度集中在能源与矿产(18.3%)、金融投资(17.9%)、房地产经营或建筑行业(15.8%)。从地域上看,涉案企业高度集中于北京、广东、浙江和江苏等地,一线城市比例逾三成。

  垄断、高福利、难监管……这是近年来人们提到国企想到的一些关键词。对有着“官员”或“类官员”身份的国企高管而言,如何遏制他们的贪腐行为是整个反腐蓝图中的重要部分。

  在张远煌看来,角色错位直接导致国企高管贪腐多发,而垄断地位是问题源头。

  “这种角色错位体现在两个层次:一是我国的许多行业,例如土地矿产、资源能源、交通通讯、水电油气、金融保险、医疗教育、出版电视等,仍旧处于国有企业的垄断控制之下,资源没有进行市场化的公平分配。国有企业对经济资源的掌握和控制,使得企业的管理者获得了类似于政府官员的经济控制力,从而具有了利用这种控制力进行设租和寻租的条件。”

  “二是国企高管对自身‘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角色认识错误,将其管理下的国有企业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由于国有企业中固有的产权问题和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家的利益可能与企业的利益不一致,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家利用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职权,收受贿赂,谋取个人利益,实际上是将国家利益私有化。”他分析称。

  报告建议,除了在特定领域一步步打破垄断外,优化国企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让国企“一把手”真正被公开选拔、其决策过程真正被有效约束,从“对上负责”转为“对出资者负责”,是遏制其贪腐的必由之路。 (记者 王梦婕)

(责任编辑:李海霞、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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