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实施
国家仍然保持掌控力
特殊投票权的概念容易提出,但如何有效实施,不仅满足国家对重要传媒企业的掌控力,又能吸引战略投资者就成了一项艰巨的任务。
首先,特殊管理股的投票权到底特殊在哪里?一种制度设计是具有较多的投票权,例如,特殊管理股的投票权相当于一般股票的5票甚至更多,这样就能够保证国家在持有股份很低的情况下仍然保持掌控力,当然如果是上市公司,还必须完善相应的制度,具体可以在“优先股”类别里进行细分,细分成一般优先股和“特殊股”,以满足国家对国有传媒单位的管控要求,这需要文化管理部门和证监会等证券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其次,特殊管理股具有一票否决权,即规定特殊管理股可以在股权比例很低的情况下依然享有一票否决权,这能满足党委和政府对重要传媒单位的严格掌控力。当然,如果是一票否决权,就必须界定清楚主要体现在哪些地方,是所有的事项还是重大决策,是严格限定于某些重大决策事项还是所有的重大决策事项。为了更好地实现政企分开,为重要的传媒单位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笔者建议把一票否决权严格地限定于重大决策权的某些事项,最为合理的是严格限定于采编重大事项、党委书记等重大人事任命等重大决策。
未来趋势
体制制约将大大缓解
《决定》之所以提出特殊管理股问题,意味着中央和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国有股一股独大或一股独占的股权结构已经严重限制了重要传媒企业的活力,不利于这些企业建立起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严重影响了这些企业可持续发展。
特殊管理股的提出,意味着我国重要的传媒企业有可能从现有的股权结构转变为股权更为分散的股权结构。
一旦国有传媒企业的股权结构实现多元化,尤其是国有股不再控股,就必然意味着在传媒企业的管理层任命等重大决策方面产生一系列的变化,传媒企业的体制制约必将得到缓解,其市场化能力也必将能够大大增强,而这将能够从根本上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当然,股权多元化是科学公司治理机制的前提,而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单单解决股权结构问题尚不能保证国有传媒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还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层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而为管理层带上股权激励的“金手铐”无疑是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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