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全國鐵路法院全部改制移交地方”、“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鐵路”等新的改變一樣,這一次,《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廢止也被外界看成是鐵路體制改革的重要一環,而這種變化也將給商業保險打開一片新的市場
11月16日,中國政府網公布的國務院第628號令中明確,從2013年1月1日起廢止《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時,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刪去《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上述《條例》於1951年6月24日實施,1992年后修訂沿用至今,相關保額標准20年未變。其中規定,旅客的保險金額,不論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規定為2萬元/人,而旅客的保險費則包括於票價之內,一律按基本票價的2%收費。
“乘客的意外傷害保險應該是自覺自願購買的,不能強制。反倒是應該強制承運人購買責任險。”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法經濟學研究中心教授陳欣昨日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說。
保額20年未變
據記者了解,去年“7·23”動車追尾事故發生之后,包括陳欣在內的5位中國保險法學會學者曾聯名上書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廢止《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推進鐵路保險制度改革。他們認為,1951年6月24日實施並沿用至今的這一《條例》(1992年曾修訂過),與我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存在沖突,不利於鐵路事故中遭受意外傷害旅客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此外,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因此,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保險條款和費率,也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即中國保監會批准,但是鐵路部門並未履行報請批准的法定程序。
實際上,在以往真正的事故賠償中,不僅參照這一《條例》,還會參照《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因此,最終賠付款遠遠高於按照相關條例進行的估算,這也說明,現有法律條文所規定的賠償標准過低。
前述提到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於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在這一次的國務院令中已被刪除,這意味著賠償上限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