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21日發布2012年度第69號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產於日本和台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2012年9月20日,中國大陸甲乙酮產業申請對原產於日本和台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到期復審調查,並申請繼續維持該反傾銷措施。商務部審查后認為該申請符合立案條件,決定立案調查,並將於2013年11月21日之前做出復審調查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007年11月21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8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責任編輯:彭亮、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