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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給非親屬 房價兩成繳個稅【2】

2012年11月29日16:50    來源:北京晚報    手機看新聞

  案例解析

  1.有抵押的房產能否贈與?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根據以上規定,處於抵押期間的財產要轉讓所有權是有條件的,要經抵押權人同意。

  案例:王女士與丈夫准備離婚,兩人共有一套商品房,並且還沒有還完貸款,還處於銀行抵押期間,兩人已經協商好將房屋贈與給已成年的兒子。王女士如果要辦理上述房屋的贈與合同公証,應該先取得銀行的同意書或還清全部貸款再辦理贈與合同的公証。

  但如果王女士確實未能取得銀行同意,也暫時無法短期償還全部貸款,依然堅持要辦理贈與合同的公証,公証處通常也可以辦理贈與合同公証,但必須在合同中附加抵押權人同意或還清全部貸款的生效條件。

  2.房屋贈與能否躲避限購?

  有些人目前已擁有多套住房,在限購政策下,想採取“贈一買一”的方式騰出購房名額。但事實上,這種方式的成本很高,贈與房產日后出售要繳交易額20%的個人所得稅,贈與房產隻有給直系親屬才能免個稅和營業稅。

  案例:張先生和王小姐婚前雙方各有一套房,婚前兩人購買的都是一居室的小戶型。

  結婚后,一居室則顯得有些局促,於是兩人想買一套兩居室改善居住條件。但按現行的限購政策,房屋數量以家庭為單位,張先生和王小姐家庭擁有兩套住房,已不具有購房資格。

  二人手中有足夠的資金並出於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慮,不願先賣一套再買新房,便將其中一套房贈與其父母。這樣既可以不賣房,又可以省下很多過戶的費用。但前提條件是其父母必須具有買房資格。根據現行政策,隻要是過戶,必須是有購房資格的人才能過戶到自己的名下。

  3.房屋贈與能否逃避債務?

  有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將房產贈與他人,並以身無分文為由拒絕償還債務。對此,法院將認定為贈與行為無效。

  案例:2009年,姬女士成功打贏了一場官司,法院判決雷某向姬女士償還借款共計20余萬元。判決生效后,雷某以沒有償還能力為由拒絕履行判決。此時,姬女士發現,雷某早在一個月前就以買賣形式將自己唯一的房屋無償轉讓給了雷某的父親。

  姬女士認為,雷某在拖欠債權人較大數額借款的情況下,將涉案房屋無償贈與他人,雷某通過惡意轉移財產達到逃避償還借款的義務。由此,姬女士提起了撤銷權之訴,請求法院撤銷雷某的房屋贈與合同。

  經法院審理認為,雷某以明顯低價轉讓財產,又未收取對價,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故撤銷此次贈與行為。

  4.過戶后能否撤銷贈與?

  根據規定,在房屋產權沒有發生轉移之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經過公証的贈與不可以撤銷﹔房屋產權已發生轉移,也無權撤回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可以撤銷贈與。

  案例:蘇大爺將與老伴所有的5間房屋中的2間贈與給了大兒子,其余3間贈與給了小兒子。並與兩個兒子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

  此后,蘇大爺與小兒媳婦發生矛盾,提出到大兒子家居住。大兒子以分家時有約定為由,拒絕二老到自己家。

  於是,蘇大爺起訴到法院,要求大兒子及兒媳騰房,把房子還給自己。但法院認為,蘇大爺所立的分家單屬於贈與合同。

  既然房屋的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因此房子歸兩個兒子所有。蘇大爺要求大兒子返還房屋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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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贈與常見形式

  1.夫妻離婚時將房屋贈與子女

  2.夫妻離婚時一方將婚前財產贈與配偶

  3.父母將房屋贈與子女或者他人(區別於遺贈扶養協議)

  4.公民將房產贈與福利機構

  房屋贈與辦理流程

  1.房產的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需要訂立一份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也就是贈與書。

  2.贈與人和受贈人要帶著這份贈與書和房屋的產權証,同時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証處進行房屋贈與的公証。

  3.符合免營業稅條件的贈與雙方,必須向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請。申請免稅時,須提供公証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公証書,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公証書,或者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証明。

  4.繳納契稅和印花稅。

  5.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需要的材料有房屋贈與的申請書,贈與人和受贈人的身份証件、原來房地產產權証、贈與書及公証材料以及繳納的契稅收據。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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