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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影子銀行”規模約30萬億 存潛在信用危險【2】

2012年12月20日07:11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 高層聲音

  銀行業要牢牢堅守風險底線,防范重點領域風險,同時聯合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完善協作機制,加強對非法集資、高利貸、騙貸等案件的防范與處置,嚴控外部風險傳染。要突出加強消費者保護。

  ——銀監會主席尚福林近日在銀監會相關會議上表示 據新華社電

  ■ 延伸解讀

  監管層應緊盯產品銷售是否適當

  市場不可能沒有風險。但近期銀行代銷信托理財產品頻頻出現糾紛,僅僅歸因於市場有風險並不合適。

  2007年基金行業爆炸式發展的時候,証監會說,把股票基金銷售給老奶奶是不對的。由此也建立了一套涉及客戶風險評估到銷售的規則,不能把產品銷售給不適當的人。

  銀監會也有類似的規則,防止錯誤的銷售。但在不少銀行爆發的代銷信托糾紛中,不少投資者稱未得到足夠的風險提示,有些投資者甚至不知道這些信托產品是不保本的。

  按照標准的流程,銀行應該向客戶說明風險。比如所有代銷產品的銷售,需要客戶簽署風險提示書,絕大部分高風險的產品,其風險提示書的部分內容是要客戶動手謄寫的。

  從一般人在銀行的經驗看——這不需要求諸媒體就能知道,很多人和周圍的人都有這樣的經驗——銀行理財經理對於客戶的影響巨大,基金的往復式的贖回,存款變保單,都和理財經理的建議脫不了干系。而風險提示和銷售的適當性往往流於形式。

  銀行又是全中國最大的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從全民都可以購買的公募基金,到高淨值客戶的陽光私募、固定收益信托、合伙企業類PE,無一不主要依賴於銀行渠道銷售。銀行對客戶施加何種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客戶的風險偏好,且從實際情況看,銀行對這些風險高低不等的產品起到了增信的作用。

  但信托產品的發行,確實是經濟生活中的實際需要催生的,如果禁止,提高的是全社會的運行成本。誠如一些銀行業人士所言,監管不應該盯著這些產品應不應該出現,或者應不應該在銀行出現,而應該盯住它們是不是賣給了合適的投資者。投資者追求高收益,也必承當高風險,前提是他自己清楚並能承受這種風險。

  因此,在現有基礎上重塑銀行的銷售適當性更為重要。

(責任編輯:值班編輯、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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