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案外案”作終審裁定 14處房產沒被“賤賣”【2】--財經--人民網
人民網>>財經

吳英“案外案”作終審裁定 14處房產沒被“賤賣”【2】

2006年12月28日,畢健以本色集團名義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起訴請求判令胡滋仁、劉賢富支付剩余房款,雙方當事人當日達成調解協議,本色集團將14處房產分別轉讓給胡滋仁、劉賢富,胡滋仁、劉賢富分別支付剩余房款,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作出民事調解書。
2012年12月25日14:31    來源:錢江晚報    手機看新聞

  14處房產仍被查封,沒有被“賤賣”

  浙江省高院就吳英“案外案”答記者問

  昨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唐學兵就吳英“案外案”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記者:有媒體報道,吳英認為上述兩案系案外人楊志昂等試圖通過虛假訴訟,侵佔吳英的涉案房產,並質疑調解法官存在內外勾結的徇私枉法行為,這一說法是否屬實?

  答:從吳英集資詐騙案的材料看,楊志昂系吳英非法集資的下線,而楊志昂被吳英詐騙的資金又主要是從其他人處非法吸攬所得,2007年2月7日吳英因集資詐騙罪案發被追究刑事責任,嗣后楊志昂也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此之前,即2006年12月28日金華中院立案庭的法官在主持調解上述兩案時,對吳英與楊志昂均系犯罪人員,以及兩者之間的糾葛並不知情。據向金華中院了解,未發現該法官有內外串通等違法行為。如當事人或代理律師不服,認為法官有徇私枉法瀆職問題的,也可以向檢察機關舉報。

  2.記者:有媒體報道中提到,上述兩案所涉及吳英的14處房產遭“賤賣”,是否屬實?

  答:此說也不實。據向東陽公安機關了解,吳英“案外案”所涉及的14處房產尚登記在本色集團名下,目前仍被查封,所謂涉及“賤賣”的起訴已被金華中院和我院駁回,不存在吳英資產被賤賣的問題。

  3.記者:有媒體報道,吳英的律師提出其中一案“委托書不全”而質疑法官存在程序上失職?

  答:在本色集團與胡滋仁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因畢健並不持有本色集團委托其代理該案的授權委托書,金華中院本著有錯必究的原則,已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和重審撤銷了畢健以本色集團名義與胡滋仁達成的調解協議。對於辦案法官在該案中存在的審查不嚴、工作粗糙等問題,我院已責成金華中院認真核查處理。

  4.記者:有媒體報道,吳英還質問涉案為何拖了6年之久?

  答:我院和金華中院對上述兩案的審理始終堅持有錯必究的原則。畢健2006年12月28日以本色集團名義起訴胡滋仁和劉賢富,並於當日達成調解協議之后,金華中院於2007年3月26日在獲悉吳英涉嫌重大犯罪時,即主動對該兩案的調解協議作出立案復查的決定,並於12月22日經審委會討論后決定提起再審。

  2008年5月22日,金華中院裁定撤銷民事調解書,駁回起訴。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訴。期間,由於吳英集資詐騙案正在偵查、審判階段涉及刑民交叉的問題,本著審慎的原則我院對該兩案中止審理。

  2011年9月22日,我院裁定將該兩案發回金華中院重審。金華中院經審理於2012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撤銷民事調解書,駁回畢健以本色集團名義的起訴。本色集團不服,於12月7日向我院提起上訴。我院經審理於12月24日作出終審裁定,維持金華中院的裁定。(首席記者 肖菁)

(責任編輯:財經實習、曹華)

相關專題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