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案外案”作終審裁定 14處房產沒被“賤賣”--財經--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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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外案”作終審裁定 14處房產沒被“賤賣”

2006年12月28日,畢健以本色集團名義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起訴請求判令胡滋仁、劉賢富支付剩余房款,雙方當事人當日達成調解協議,本色集團將14處房產分別轉讓給胡滋仁、劉賢富,胡滋仁、劉賢富分別支付剩余房款,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作出民事調解書。
2012年12月25日14:31    來源:錢江晚報    手機看新聞

  浙江省高院對吳英“案外案”作出終審裁定

  本色集團上訴被駁回

  昨天(12月2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官網發布,對吳英“案外案”——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色集團)與胡滋仁、劉賢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駁回本色集團的上訴,維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9作出的裁定。

  2006年12月28日,畢健以本色集團名義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起訴請求判令胡滋仁、劉賢富支付剩余房款,雙方當事人當日達成調解協議,本色集團將14處房產分別轉讓給胡滋仁、劉賢富,胡滋仁、劉賢富分別支付剩余房款,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作出民事調解書。

  2008年5月22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再審后,裁定撤銷民事調解書,駁回本色集團的起訴。雙方當事人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將上述兩案發回重審。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2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撤銷民事調解書,駁回畢健以本色集團名義的起訴。

  本色集團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上述兩案應當終結訴訟,並依法查明“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偽造,胡滋仁、劉賢富是否已向本色集團支付購房款”以及確認“本色集團沒有收到胡滋仁、劉賢富訴訟費用”等事實,同時主張畢健、胡滋仁、劉賢富等人涉嫌利用訴訟實施詐騙犯罪,請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述兩案經再審審理,查實畢健在本色集團與胡滋仁一案中,並不持有本色集團委托其代理的授權委托書,在本色集團與劉賢富一案中,其雖持有授權委托書但作為本色集團委托代理人的証據尚不充分,因此,畢健以本色集團名義提起訴訟以及與胡滋仁、劉賢富達成調解協議,均不屬於本色集團的真實意思,故原告實質上並非適格當事人,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第一款規定,在程序上裁定駁回畢健以本色集團名義的起訴,亦無不當。

  本色集團就“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偽造,胡滋仁、劉賢富是否已向本色集團支付購房款”,以及“本色集團沒有收到胡滋仁、劉賢富訴訟費用”等問題,主張畢健、胡滋仁、劉賢富等人涉嫌利用訴訟實施詐騙犯罪,尚未提供相關証據証明,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也不屬於上述兩案民事訴訟審理范圍。

  據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責任編輯:財經實習、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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