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霸王條款如何稱霸?法律法規打開方便之門,新一輪法律修訂亟待出台。
浙江省工商局今年對消費領域的霸王條款進行了調查,發現快遞業的霸王條款數量最多,消費者的不滿也最強烈。快件丟失賠償低、貨物損壞索賠難,消費者投訴無門,快遞業的霸王條款又是如何形成的呢?邱寶昌表示:“這個最根本的原因快件企業他們的違法成本很低”。
根據《郵政法》第47條規定:對於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邱寶昌告訴記者,目前快遞行業就是按照《郵政法》的這一規定來制定賠償標准的。在他看來,這條法規成為了快遞企業的保護傘。邱寶昌說:“當時在征求意見的時候呢,實際上我也參與了,當時我對這裡面就是這種賠償所過低,包括很有很多人都提出了強烈的置疑,就認為如果這樣的一個標准的頒布和設施,可能會對快遞行業會出現混亂。”作為代表消費者權益的法律界人士,邱寶昌曾參與了2007年快遞行業服務標准的討論。他說:“(當時)主導制定標准的人就感覺到,快遞企業是收費很低,這個企業在發展,如果賠多了賠償不起。”
在當時,快遞行業剛剛起步,基於希望快遞企業發展的原因,行業服務標准的制定最終偏向了快遞企業。但是在北京市律師中允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高峽看來,今天全國的快遞行業日均業務量已經達到 1300萬件, 市場規模排名全球第三位,當時的規則已經不適合再繼續沿用。快遞企業它是屬於那種飛速發展的行業,一旦它坐擁成了可以擁有飛機、輪船,這種大型的運輸設備的這種企業的時候,那一旦疏於管理,它就有可能很大的漏洞。
不僅如此,多次受理過快遞相關案件的高峽認為,快遞企業並不屬於郵政企業范疇,不應該拿《郵政法》做擋箭牌。由於消費者是寄件人,快遞公司是承運人,雙方是一種承運合同關系,因此《合同法》更應該發揮效用。高峽表示:“咱們國家的合同法實際上也是有一條很不錯的規定的,它可以很有效地保護貨主的這個權益,擴大這個承運人的責任,比如說合同法的第311條它實際上這一條規定,就是屬於推定承運人的過失的。”但在現實中,《合同法》為什麼沒有用武之地呢?高峽告訴記者,根據《合同法》規定,在雙方已有契約的情況下,契約就成為了最重要的判決標准。所有的這些條款都是他們在格式合同裡面擬定好的/那麼合同法你一個大的原則前提就是以雙方的協議為主,如果雙方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那麼這個協議就會被法院或者是裁機構認可,以這個協議為判決的依據。這就是我們經常使用的快遞單據,在這些單據的背面就是各家快遞公司擬定的格式合同,我們看到各家的內容和賠償條款都不盡相同。比如僅對未保價物品賠償標准這一項,順豐賠償標准是郵費的九倍﹔申通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不超過500元﹔圓通按照郵費的三倍進行賠償﹔匯通則是賠償五倍郵費。在高峽看來,無論怎樣的賠償標准,不按照實際價格進行賠償,都屬於霸王條款。這些當然屬於霸王條款。快遞企業之所以引用這個條款就是因為它覺得這樣的規定對自己很有利,所以它就選擇這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