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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結構性減稅破題稅制改革

2013年02月04日16:30    來源:經濟日報     手機看新聞

  當前既有助於穩增長又盡可能避免刺激物價的政策,就是實施結構性減稅。實施結構性減稅有可能引發新一輪財稅改革,以至於成為推動全面改革的突破口。

  加大結構性減稅力度,推進稅收制度改革,對於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結構調整任務已經非常明確。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加快形成新的經濟發展方式。這其中包括改善需求結構、優化產業結構、推動城鄉發展一體化,等等。針對上述各項任務,可以說,結構性減稅正是“對症下藥”。它有著非常豐富的含義:一方面,既然是減稅,它會適當降低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另一方面,既然體現了結構性,其中必然伴隨著“有增有減”的稅制結構優化。這些都將有利於經濟結構調整。

  這些年來,雖然我國稅制建設取得重要進展,但現行稅制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當前,在我國稅收收入的總盤子中,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所佔比重較大,成為我國名副其實的主體稅種,而所得稅和財產稅的比重較低。即使在所得稅中,也是以企業所得稅為主要部分。這意味著,我國絕大部分稅收收入的取得是通過企業來實現的。這種失衡的稅制結構和稅收收入結構,弊端正在不斷地顯露出來。

  一是高比例、大規模的間接稅收入集中於商品價格渠道向全社會轉嫁,不僅使得稅收與物價之間處於高度關聯狀態,在現實生活中有推高物價之嫌,而且生活必需品等商品中含稅過高,在事實上成為由廣大消費者負擔的大眾稅。二是與企業所得稅不同,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伴隨著市場交易過程而存在。企業有了利潤就要交所得稅,沒有利潤是無需承擔所得稅負的。而流轉稅不同,它是貫穿於企業市場交易過程中的稅負,隻要有商品或者服務的價值流轉發生,必須就有流轉稅產生。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流轉稅的產生環節與利潤關聯性不大。有時候,企業經營過程中的流轉稅負擔會加大企業經營風險,這種情況對於一些剛剛起步的中小企業而言,更為明顯。三是以所得稅(特別是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為代表的直接稅在全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較低,也不利於調節收入分配等稅收功能的發揮,進一步對我國消費需求擴大產生不利影響。

  在未來我國的經濟結構調整中,實施結構性減稅將成為稅制改革和宏觀調控的重要抓手。我們在這方面已經邁出堅實的步伐——實施“營改增”試點。時至今日,試點的減稅效果已經顯現。如果抓住當前的有利時機,不斷擴大“營改增”的地區和行業試點,相信減稅效果及其帶來的結構調整效應會更加顯現。此外,從長期的角度來看,結構性減稅不僅僅局限於“營改增”,在完善增值稅制度的同時,需要配之以“降率”。從整體上降低增值稅稅率,不斷降低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負水平,也成為“結構性減稅”的應有之義。此外,還要加快推進個人所得稅和房產稅的改革,使其與流轉稅制改革相得益彰,互相配合.。

  總之,伴隨著我國稅制改革的推進,未來的結構性減稅將會不斷深入,在減輕企業負擔的基礎上,將更加注重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最終形成既有利於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又能夠保持企業生機活力的科學化稅收機制,從而有效回應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現實需要。 蔣 震 

(責任編輯:聶叢笑、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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