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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完善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政策【2】

2013年02月07日19:19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五、境內公司應當憑境外上市登記証明,針對其首發(或增發)、回購業務,分別在所在地銀行開立境內專用賬戶,用以辦理與該項業務對應的資金匯兌與劃轉(相關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六、境內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憑境外持股登記証明,針對其增持或減持境外股份業務,分別在所在地銀行開立境內專用賬戶,用以辦理與該項業務對應的資金匯兌與劃轉(相關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七、境內公司及其境內股東因辦理境外上市相關業務需在境外開立專用賬戶的,該境外專用賬戶的收支范圍應當符合附件3的相關要求。

  八、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可調回對應的境內專用賬戶或存放境外專用賬戶,資金用途應與招股說明文件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文件、股東通函、股東大會決議等公開披露的文件(以下簡稱公開披露文件)所列相關內容一致。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調回其外債專戶並按外債管理有關規定使用﹔發行其他形式証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調回對應的境外上市境內專用賬戶。

  九、境內公司申請境外上市境內專用賬戶資金結匯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詳細說明境外資金募集及其調回或留存境外情況、結匯資金數額及用途,前述情況是否與公開披露文件所列相關內容一致等)﹔

  (二)境外上市登記証明﹔

  (三)資金調回及結匯用途與公開披露文件所列的資金用途不一致或公開披露文件未予明確的,另需提供關於變更或明確對應資金用途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后為境內公司出具結匯核准件,境內公司憑該核准件到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十、境內公司回購其境外股票,可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也可境內匯出資金。需由境內匯出的,可憑列明了相關回購信息的境外上市登記証明,到銀行辦理資金劃入其回購境內專用賬戶及匯出境外的手續。

  回購結束后,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回購的資金如有剩余,應匯回回購境內專用賬戶。其中,原自有外匯部分以內的金額及其利息應劃回其原劃出的境內外匯賬戶,原購匯部分以內的金額及其利息可結匯。相關劃轉及匯兌手續可憑境外上市登記証明到銀行直接辦理。

  十一、境內股東依據有關規定增持境內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也可以從境內匯出。需由境內匯出的,可憑境外持股登記証明,到銀行辦理資金劃入其增持境內專用賬戶及匯出境外的手續。

  增持結束后,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增持的資金如有剩余,應匯回增持境內專用賬戶。其中,原自有外匯部分以內的金額及其利息應劃回其原劃出的境內外匯賬戶,原購匯部分以內的金額及其利息可結匯。相關劃轉及匯兌手續可憑境外持股登記証明到銀行直接辦理。

  十二、境內股東因減持、轉讓境內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內公司從境外証券市場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資本項下收入,應當自該收入獲得之日起2年內調回其減持境內專用賬戶。

  上述調回資金若需結匯,可憑境外持股登記証明直接到銀行辦理。

(責任編輯:朱瑤、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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