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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完善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政策

2013年02月07日19:19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2月7日電(記者朱瑤)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今日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整合完善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項下的外匯管理政策。

    通知在內容上突出了以下特點:一是以登記管理為核心,大幅簡化業務手續和審核材料。企業按要求辦理了境外上市相關登記手續后,即可通過銀行辦理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手續,無需再經外匯局核准。二是規范境外上市企業境內股東增持(或減持)其境外股份的資金匯兌等業務,為相關業務辦理提供明確可循的依據。三是結合外匯局正在進行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整合工作,改進並完善境外上市項下數據採集及統計監測的制度和手段,在增強業務辦理便利化程度的同時,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以下為通知全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規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証監會)許可,在境外發行股票(含股票派生形式証券)、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証券,並在境外証券交易所公開上市流通的行為,該類公司以下簡稱境內公司。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業務登記、賬戶開立與使用、跨境收支、資金匯兌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與檢查。

  三、境內公司應在境外上市首次發股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冊所在地外匯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上市登記表》(見附件1)﹔

  (二)中國証監會許可該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証明文件﹔

  (三)境外發股結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后,為境內公司出具境外上市登記証明,境內公司憑該証明辦理境外上市有關業務。

  四、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內股東擬根據有關規定增持或減持境外股份的,應持下列材料到境內股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持股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持股登記表》(見附件2)﹔

  (二)關於增持或減持事項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需要)﹔

  (三)需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批准的,另需提供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后,為境內股東出具境外持股登記証明,境內股東憑該証明辦理后續增持或減持有關業務。

(責任編輯:朱瑤、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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