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強信息消費環境建設
(十六)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費環境基礎。大力推進身份認証、網站認証和電子簽名等網絡信任服務,推行電子營業執照。推動互聯網金融創新,規范互聯網金融服務,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認証,建設移動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多層次支付體系的發展。推進國家基礎數據庫、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數據庫的協同,支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七)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依法加強信息產品和服務的檢測和認証,鼓勵企業開發技術先進、性能可靠的信息技術產品,支持建立第三方安全評估與監測機制。加強與終端產品相連接的集成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引導信息產品和服務發展。加強應用商店監管。加強政府和涉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保障重要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安全。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加強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管,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管能力和系統安全防護水平。
(十八)加強個人信息保護。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積極推動出台網絡信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確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的義務,制定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標准,規范服務商對個人信息收集、儲存及使用。
(十九)規范信息消費市場秩序。依法加強對信息服務、網絡交易行為、產品及服務質量等的監管,查處侵犯知識產權、網絡欺詐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從業規范宣傳,引導企業誠信經營,切實履行社會責任,抵制排擠或詆毀競爭對手、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強化行業自律機制,積極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符合條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開展商務信用評估。完善企業爭議調解機制,防止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進一步拓寬和健全消費維權渠道,強化社會監督。
七、完善支持政策
(二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嚴格控制新增行政審批項目。對現有涉及信息消費的審批、核准、備案等行政審批事項評估清理,最大限度縮小范圍,著重減少非行政許可審批和資質資格許可,著力消除阻礙信息消費的各種行業性、地區性、經營性壁壘。在已取消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基礎上,年底前再取消或下放電信資費、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証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等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管理事項。優化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程序,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式服務。按照“先照后証、寬進嚴管”思路,加快推進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降低互聯網企業設立門檻。
(二十一)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互聯網企業依法享受相應的所得稅優惠稅率。落實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合理擴大加計扣除范圍。積極推進郵電通信業營業稅改增值稅改革試點。進一步落實鼓勵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加大現有支持小微企業稅收政策落實力度,切實減輕互聯網小微企業負擔。研究完善無線電頻率佔用費政策,支持經濟社會信息化建設。
(二十二)切實改善企業融資環境。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互聯網小微企業予以優先支持。鼓勵創新型、成長型互聯網企業在創業板創業板等上市,穩步擴大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探索發展並購投資基金,規范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創新產品,完善信息服務業創業投資扶持政策。鼓勵金融機構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幫助互聯網小微企業增信融資。
(二十三)改進和完善電信服務。建立健全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與互聯網企業、廣電企業、信息內容供應商等合作和公平競爭機制,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加強資費監管。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要增強基礎電信服務能力,實現電信資費合理下降和透明收費。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寬帶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擴大民間資本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支持民間資本在互聯網領域投資,加快落實民間資本經營數據中心業務相關政策,簡化數據中心牌照發放審批程序,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完善電信、互聯網監管制度和技術手段,保障企業實現平等接入,用戶實現自主選擇。
(二十四)加強法律法規和標准體系建設。推動修訂商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標准化法、著作權法等法律,加快修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加快重點及新興信息消費領域產品、服務標准體系建設,發揮標准對產業發展的支撐作用。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引導標准、專利等產業聯盟健康有序發展。
(二十五)開展信息消費統計監測和試點示范。科學制定信息消費的統計分類和標准,開展信息消費統計和監測。加強信息平台建設,保証統計數據的可用性、可信性和時效性。加強運行分析,實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合理引導消費預期。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信息消費試點示范市(縣、區)建設,支持新型信息消費示范項目建設,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研究制定促進信息消費的優惠政策。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進一步認識促進信息消費對擴大內需的積極作用,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盡快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善和細化相關政策措施,扎實做好相關工作,確保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