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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僭建”香港無法外之地 特首若違建 一樣拆除

2013年08月18日15:16    來源:北京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查處“僭建”香港無法外之地 特首若違建 一樣拆除

  近日,北京最牛違建樓頂別墅被曝光,在媒體及各界的譴責和多方敦促下,違規建筑終於開始拆除。

  在香港,違建被稱作“僭建”,是受到全社會嚴格監督的。隻要“僭建”二字一出,就會觸動整個社會的神經,媒體狂追堵截,市民關注問責﹔無論平民百姓歌星名人,還是政府高官立法會議員,甚至香港特首,隻要涉及僭建,都必將嚴懲不貸。查處違建,香港無法外之地。

  查違建

  特首也不例外

  2011年,香港爆發了轟動一時的“違建風波”。被揭發違建的,從多位立法會議員到政府高官,如環境局副局長潘潔、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直到時任香港特首曾蔭權……在內地幾乎被視為不可能的違建處理,在香港,卻理所當然地順利進行。

  負責規管香港樓宇違建的屋宇署,面對特首的違建房屋,也毫不手軟,派員實地勘查,隨后公開發布勘查結果,証實特首違建屬實。曾蔭權則先是接受屋宇署調查,待証實違建后隨即發表聲明,自行拆除。

  2012年,參選特首競選的唐英年,因為被媒體曝出其位於九龍塘大宅有違建地庫,港媒出動工程吊臂車在其住所外圍堵。事件令其民望大跌,更成為其敗選的致命影響因素。時隔一年,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其妻郭妤淺承認一項僭建大宅地庫罪名。署方參考測試分析結果、証人供詞及供詞分析,由於部分案情會影響量刑,裁判官將案押后至明年2月7日處理。

  “我今日再次向香港市民致歉。”3個月后,在選舉中獲勝的梁振英被揭露住所中有6處違建,香港政府發展局等相關部門隨即出動人馬,到梁振英大宅內調查。隨后,特首梁振英公開了一份長達14頁的聲明,親口向香港市民致歉,逐一向公眾解釋了6處違建物的歷史和來源。身為特首,梁振英本人不僅多次公開道歉,拆除自己的違建,還要被罰款,承擔相應的一切法律責任和政治責任。

  無獨有偶,緊接著當年7月31日,新任香港政府發展局局長的陳茂波上任才一天,被港媒曝出其名下物業涉嫌以?房出租牟利,違反了港府《建筑物條例》中禁止將分間單位改成?房進行出租的有關規定。一時間,港府新任高官一連串的違建事件引起民意反彈。

  不僅如此,雪上加霜的是,時任房屋署長的?志高再被指出其在西貢的物業有違建玻璃頂蓋及加建檐篷。次日,?志高就透過政府新聞處發表聲明解釋稱,由於作為出租用途,自己從未在該處居住,亦很少到該處,買入后,也絕對沒有任何加建,隻有根據租客的要求,對物業進行了裝修和必要的維修。因此,自己和妻子都不知道物業有沒有違例構筑物,並承諾會立即開始清拆工作。

  拆違建

  死人也不放過

  “僭建”在香港為何會有如此大的威力?究其原因,一方面由於香港政府違建條例嚴苛﹔另一方面,與香港執法嚴格透明、一視同仁有關。

  香港法律規定,凡未經建筑實務監督、事先批准的樓宇內部和外部建筑工程,都是違例建筑﹔凡未經屋宇署事先批准或沒有透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程序進行的樓宇加建或改動,均屬違建工程。比如空調機冷卻塔的支撐構架、密封陽台、搭建雨棚、擴大陽台、加建晾衣架等,都屬於違建案例。一經定罪,涉案人員可最高罰款40萬港元及監禁2年。若持續違法,會被加判每日罰款2萬港元。而香港政府對於違建的執法一直秉承一視同仁,嚴格對待。嚴苛的違建條例不分地區、不分階層,特首也一樣受查。

  對於偏僻地區的村屋違建問題,港府的處理手法依然硬朗。去年4月,對於違建舉報較多的新界9個鄉村,包括沙田鄉上禾輋、上水鄉坑頭、大埔鄉下黃宜凹等,香港政府有關部門詳細巡查了2400多間村屋。對於嚴重違規、需要立即取締的僭建物,政府共發出超過120張清拆令。

  拆違建,香港絕不手軟。拆違風暴甚至蔓延到非法墓地。在鑽石山墳場的非法墓地,記者看到3塊由香港食環署設置的金屬告示牌。其中一塊寫道:“鑽石山墳場范圍以外的地方屬於政府土地,任何人士未經批准而在政府土地埋葬尸體、貯存骨殖或進行其他土葬活動,即屬違法,違者可被控訴。本署會將尸體或骨殖移走而不作另行通知。”

  香港食環署新聞發言人表示,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在非墳場的地方建墳屬違法,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港元並且監禁6個月。如果還是非法佔用官方土地的話,更可能被處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據了解,香港已經拆除了數萬個非法墓地。

  屋宇署

  “搜”違建不懶怠

  香港寸土寸金,地價、樓價不斷飆升。也正是因為此,加上為了避免人們為謀取利益改建樓宇,造成安全隱患,香港對違建的規管條例特別細致、廣泛而且嚴苛。不少在香港被指稱為違建的案例,在台灣與內地都會被視為業主設計家居的權利,且香港現時的違建問題已不分階層、不分地區。

  香港屋宇署除了處理每月接獲數以千計的舉報外,亦會主動進行一連串“大規模清拆行動”,一次清拆數以千計的樓宇外牆“僭建”物。為了消除嚴重的火災隱患,屋宇署還針對單梯樓宇的天台搭建物,全面清拆這類具火警危險的“僭建”物。

  不少業主為了租金效益,將標准住房改裝成幾間套房出租,俗稱“?房”,這也是屋宇署重點檢查的目標。屋宇署會定期展開針對分間樓宇單位的特別行動,查察懷疑“?房”單位的改建工程是否符合建筑物規例下有關消防安全、排水工程及結構安全的規劃、設計和建造標准,特別是對走火通道的影響,並會對違規的建筑工程採取執法行動。

  屋宇署發出法定命令后,業主須要在指定期限內,拆除物業范圍內所有違法或危險搭建物。業主如不履行命令,屋宇署便會指示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並於其后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連監督費及附加費。

  根據《建筑物條例》任何人明知未有獲得建筑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而進行建筑工程,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40萬元及監禁兩年。而給予建筑事務監督的有關文件內就重要事實作失實陳述,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違建規管人人平等,所以在香港生活,不要有任何僥幸,哪怕只是為晾台加建了塊玻璃,都可能受到嚴苛的刑法處罰。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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