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很多改革的具體方案和后續政策,涉及法律修訂修改。例如與稅收有關的立法,何時能夠推進?勞教廢止后,法律如何填補一般違法與犯罪之間的“空白地帶”?昨日,新京報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
【焦點1】
《決定》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加快資源稅改革,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
新京報訊 昨日,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全會過后,有7種與稅收有關的立法需要調整,包括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房地產稅法等,這些稅法都有望在2016年前予以推進。
在我國18個稅種中,隻有3個通過人大立法。這三個稅種是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其他15個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主要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條例開征的。此前,關於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權的計論一直不斷。
施正文表示,《決定》提出要建立現代財政制度,財稅改革的重點內容就是完善立法,而建立健全現代稅收制度,也必須通過完善立法來實現。但稅收法制的完善是漸進的,應該說過去這些年,稅收法制進展不大。
此次全會之后,有7種與稅收有關的立法需要調整,施正文介紹,第一是新稅種新立法,比如房地產稅法﹔一種是新立法模式,比如稅收優惠法﹔一種是舊稅種立新法,比如增值稅法、環境稅法﹔一種是現有稅法修訂,比如個稅法、稅收征管法﹔一種是舊稅種舊條例上升為新法律,比如資源稅法。
施正文表示,從當前來看,涉及的這7種與稅收有關的立法,都有望在2016年前予以推進。但有一個原則,新的稅種要開征,必須要通過出台法律,而不宜再像以往那樣通過條例來進行,比如房地產稅法﹔舊稅種的修訂過程中,應當將條例上升到法律層面,這一方面是對稅收征收的完善,同時也是回應公眾關切,讓人大收回立法權最切合實際的舉措,比如資源稅的立法。
【焦點2】
《決定》: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作為長期關注三農領域的專家,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程漱蘭認為《決定》有關“三農”的條款,需要與現有相關法律銜接。
她認為,法律是比較靈活的,改革就意味著要修改現有法律。“改變法律不重要,重要的是看改變的方向”。程漱蘭說,《決定》中的條款,需要與現有的相關法律銜接。
解讀
【增值稅法】
營改增試點鋪開后立法水到渠成
施正文表示,稅收立法提速目前已經達成共識,破題重點第一就是增值稅法。增值稅作為第一大稅種,在營改增之后,其征收額度會佔到稅收收入的40%左右,對它進行立法意義重大。全國人大上屆立法規劃已經將其納入,遲遲未推行,是因為增值稅正在轉型,各地實行營改增試點。按照計劃,2015年營改增試點全面鋪開,對一些稅制要素的設計就有了前期的基礎,屆時推出立法水到渠成。為此,預計增值稅法有望2016年出台。
【稅收優惠法】
有助於優惠政策科學透明
施正文說,這是稅收立法模式的創新,有助於優惠政策的統一規范和科學透明,以及未來的有效執行。有望在本屆人大推出。
【稅收征管法】
已在征求意見有望盡快推行
施正文認為,在整體稅制轉型下,稅收征管法的修訂非常迫切,比如涉稅信息的管理就需要明確,目前已經在征求意見,有望盡快推行。
【資源稅法】
應將現有條例“升級”為法律
施正文表示,資源稅改革方面,應該很快就要推行,而且在改革當中,應該將現有的條例上升到法律層面。
【個人所得稅法】
應大幅提高高收入群體稅負
個人所得稅法方面,施正文表示,未來修改過程中,應當突破當前僅僅是調整起征點的行為,實現稅制模式的轉型,使個稅更好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具體操作上,要通過合理劃分稅率、合理設定稅基的扣除額度、優化稅率結構,綜合考慮家庭的扣除因素,如撫養、教育等需求,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稅負,大幅度提高高收入群體稅負。同時,要通過涉稅信息的管理,改變當前高收入群體大面積逃稅的現狀。
施正文表示,如果能得到落實,當前個稅佔稅收收入6%左右的現狀,可以提高到10%-20%。
【房地產稅法】
應全社會參與達成改革共識
施正文認為,應該通過人大的立法來推進房產稅試點。房產稅是直接稅,開征面對的是個人,社會公眾會高度關注,對公民財產影響更大,這就要求通過法律集思廣益,全社會參與,形成改革的共識,這樣的制定程序會更加科學和公平,將來更容易推行。
【環境稅法】
開征后可籌集資金改善環境
《決定》提出要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施正文表示,環境稅的開征很有必要,現在北京等很多城市的污染已經非常嚴重。開征環境稅后,一方面增強大家的環保意識,一方面規范環境行為,一方面籌集資金為環境改善做基礎。同時,此項法律的開征不存在技術難題,可以盡快推進。
【焦點3】
《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新京報訊 “勞教制度”在延續了50多年后被廢止,多名法學專家昨日表示,要制定新的法律“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取代舊的勞教制度,也有刑法專家表示,可以修改刑法中的輕罪,代替現有勞教制度中的輕微犯罪。
根據1980年國務院發布通知,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尚不構成刑事處罰需要進行強制勞動的人,一律送勞動教養。例如盜竊,隻有達到一定數額才會受到刑事處罰,沒有達到這個犯罪數額的輕微違法行為人,往往被劃歸到勞教范圍處理。
我國刑法主刑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管制的期限是3個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許蘭亭表示,從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看,這些輕罪比勞教兩年的處罰還要輕。
中國犯罪學會副會長陳忠林表示,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還要等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法定程序,和出台新的法律之間可能存在一個空白期,這個空白期不會太長,在此期間,輕微違法行為可以先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農民宅基地流轉應十分謹慎
專家認為農村集體土地入市,將涉及土地管理法有關條款修訂
解讀
農村土地內部使用法律打破
程漱蘭教授認為,按照《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表述,農村建設用地隻能在符合規劃的情況下內部使用,如果外部使用,就必須經過征地,進行農轉非。(涉及的法律條文參見《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44條等規定)。
這些法律將農村建設用地限制在農村內、在本地流轉,由此帶來農村建設用地在內部流轉中的增值空間減少。
而這次《決定》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程漱蘭說,“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這個限定很重要,說明《決定》制定者的謹慎態度。這句話與后面的征地相關表述是連在一起的。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放開,而征地范圍縮小,以前一些非公益性的征地項目,用於商業開發的征地項目將縮小。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0條、61條、63條等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參與聯營,但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程漱蘭認為,這次《決定》將原來打著擦邊球的一些行為開了一個口子,其主導思想就是在於讓市場起決定性作用,賦予城鄉、工農同等權利。
修法應區分對待承包地建設用地
程漱蘭認為,抵押就意味著會發生買賣。一旦抵押失敗,就會發生流轉,也就會有買賣。而在《決定》中,對於農民個體的權利,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分別都有“抵押”的表述。
而按照《物權法》第180條、第184條、《擔保法》第44條、第49條等相關規定,家庭承包的土地、宅基地不能用來抵押,隻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才可以抵押。
《決定》的相關表述突破在於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可以抵押的限制,家庭承包權也可以用來抵押。
程漱蘭認為,按照《決定》的表述,農民享有集體資產成員權利,承包地、宅基地也都屬於集體資產,原來這個成員權利不得抵押,現在規定所有這些集體資產都可以抵押擔保,並可以有償退出。
程漱蘭說,現行的法律對農民承包地、宅基地不得抵押是從農民生存權方面考慮。農民隻有一份承包地和宅基地,如果債權與生存權發生沖突,則首先應保障生存權。從這個方面考慮,農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不得抵押。
另外,按照《擔保法》相關規定,債權改變后,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和所有權。但是如今的《決定》並未有這方面的限制。
程漱蘭說,若農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抵押不能兌現,債權發生改變,勢必會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銀行或債權人沒有義務維護土地原有的農業用途。
程漱蘭認為,今后在修改相關法律時,應對農村建設用地和承包地、宅基地分開對待,不能混淆。對於建設用地,農民應該享受增值收益,而在宅基地、承包地方面,流轉應該十分謹慎。否則一旦流轉,就會改變農業用途。
廢止勞教健全矯正制度
專家稱輕微違法可適用《治安處罰法》
建議
違法性質較輕者可治安處罰
勞教制度廢止后,原來屬於勞教對象的如何分流?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許蘭亭認為,可以分為違法和犯罪兩類,違法性質較輕的人員,可以納入《治安處罰法》或《行政處罰法》處罰,如小偷小摸、賭博吸毒等,犯罪行為則可以用刑法中的輕罪量刑。
據新華社報道,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冀祥德也表示,勞教制度廢止前后需要有關部門出台配套措施進行制度銜接,比如司法機關要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解決輕微刑事違法犯罪處罰問題﹔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處罰﹔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快推進社區矯正制度,才能保障勞教制度廢止后相關工作平穩過渡。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要求各級法院要積極配合勞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輕微刑事案件快審快結機制,有效延伸審判職能,幫助罪犯早日回歸社會。
教育矯治立法處罰勞教人員
中國犯罪學會副會長陳忠林反對將現有勞教制度中的輕微犯罪行為變成刑法中的輕罪。“勞教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處罰,使用刑法量刑,將擴大犯罪打擊面,違背教育矯治的目的。”陳忠林說。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也贊同這個觀點,他認為入罪化一方面不利於違法行為人的改造和教養,也沒辦法真正意義上減少犯罪。與之相較,他更傾向於教育矯治立法,這也是目前學術界和實務界漸成共識的觀點。
陳忠林表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可以填補一般違法與犯罪之間的空白。他認為,該法律應該對違法行為教育矯治的對象、期限、場所、程序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對於情節輕微、認錯態度好的違法對象,一般適用《治安處罰法》處置。有多次違法行為、屢教不改、對社會造成較大危害的,應列為矯治對象,在封閉的場合內給予教育。
馬懷德則建議,還要完善相關制度,縮短教育矯治的時間期限、實現教育矯治場所的多元化,建立由行政機關提出教育矯治申請,人民法院最終決定的程序制度,維護公共利益,社會秩序的同時,保障被矯治人員的基本人權。
(原標題:7種稅法需制訂或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