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崢、王寶強主演的喜劇《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大賣12.6億,卻引來一場官司。電影《人在囧途》出品方起訴《泰囧》制片方及徐崢,稱被告故意誤導宣傳,讓觀眾誤以為《泰囧》是《人在囧途》續集,構成“不正當競爭及著作權侵權”,為此索賠1億元人民幣。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高級法院開庭審理。
恩怨:
徐崢與老東家翻臉
這起巨額索賠案的背后是徐崢與老東家武漢華旗影視公司之間的恩怨,2010年6月,喜劇電影《人在囧途》公映,該片是由徐崢、王寶強主演,以800萬的成本斬獲5000萬的票房成為年度黑馬,武漢華旗也因此收獲了第一桶金。此后,徐崢與武漢華旗欲拍《人在囧途2》,但在2010年12月,徐崢宣布退出“囧2”,理由是“與片方的制作理念發生了偏差,無奈放棄”。
對於這次翻臉,華旗公司的解釋是,《人在囧途》播出之后,由於口碑很好,劇本創作團隊在影片下映后即開始籌劃《人在囧途2》的劇本創作,並希望繼續與徐崢合作,還把劇本大綱發到徐崢郵箱征求意見,但徐崢卻找了其他影視公司。
離開武漢華旗后,徐崢找了多家投資方,但一直碰壁,直到最后找到光線傳媒合作《人再囧途之泰囧》。2012年12月,《泰囧》公映,創下華語電影票房紀錄。然而人紅是非多,《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漢華旗公司隨即提起訴訟,認為《泰囧》一直在宣傳、制作過程中,有意無意打著《人在囧途》續集的旗號招搖過市,其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及著作權侵權,為此將北京光線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線影業有限公司、北京影藝通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真樂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和徐崢告上法庭,索賠1億元。
原告:強勢公司“搭便車”
武漢華旗影視制作公司起訴稱,《人在囧途》2010年上映后獲得了業界的認可和觀眾的喜愛,成為知名品牌。《泰囧》在宣傳上暗示、明示《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級版、第二部、續集等,使觀眾誤認為《泰囧》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馬打造﹔《泰囧》在全國各地的宣傳、廣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稱,導致觀眾嚴重地混淆、誤認﹔徐崢在接受電視台採訪時提到《泰囧》是《人囧》升級版的言論,打擊了原告的商譽,此外,被告的行為搶佔了原告的市場份額,導致原告的《人在囧途2》無法拍攝。
華旗影視公司認為,如果沒有吸收《人在囧途》的競爭優勢,就沒有《泰囧》今天的票房,而直接將《人在囧途》取得的成果據為己有,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原告的律師表示,華旗公司要求除徐崢外的4被告人承擔1億的賠償責任,賠禮道歉,5被告同時停止侵權,以此清潔影視界的競爭環境。
被告:“人在囧途”非你獨佔
今日庭審,5名被告一並答辯稱,《泰囧》是獨立創作的影片,與《人在囧途》不存在任何關系,也不存在原告所說存在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不侵犯《人在囧途》的任何權益。
武漢華旗公司主張《人在囧途》電影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知名商品,蘊含無限商機,在影視界具有唯一性”,但被告對此並不認可。
被告律師指出,電影《人在囧途》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說的知名商品,也不構成法律中所說的特有名稱。“《人在囧途》名稱的初始來自於1985年的新加坡電視劇《人在旅途》,而名稱中的‘囧’字也是2008年的十大熱詞,所以並非獨創或者唯一。”此外,電影行業也不禁止影片片名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情況。由於影片上映檔期相隔數年,所以不會造成觀眾誤認和混淆。對於構成虛假宣傳的指控,被告律師表示,這些說法均不是《泰囧》的官方宣傳,是來自媒體的宣傳報道。
網友評論
原告眼紅才告
一生有你_在心底:《泰囧》上映之前就宣傳了吧?那時候怎麼不告侵權,人家賺錢了才告?人品啊。
鎮魂歌-寂靜嶺-鬼夜行:《人在囧途》好沒品,眼熱分羹是表面,借機宣揚自己團隊,混個話題。
南砂:這家公司特陰險,《人在囧途2》的本子還在他家呢,故事跟《泰囧》不一樣!本來,徐崢跟這家公司合作要拍《人在囧途2》,徐崢還立項了,后來這家公司騙徐崢,說讓他做導演,叫徐崢撤項,然后他們自己偷偷去立了項,把《人在囧途2》的版權弄到手,踢掉了徐崢。后來徐崢才創作了《泰囧》。
被告有侵權嫌疑
世界經典微博雜錦:不得不提的是,《泰囧》是靠《人在囧途》奠定了很大的觀眾基礎的。觀眾也不能一邊倒地支持《泰囧》而忽略了《人在囧途》。
我的清早:即便是看《泰囧》發了,《人在囧途》要告它侵權也不丟人。故事主線在途中,徐崢和王寶強人物關系的設置、人物的塑造、性格的沖突、語言風格這些主要元素都是類似《人在囧途》的。
壬生小狼:要不說,我還真以為是續集呢,確實有侵權嫌疑……不過在《泰囧》上映之前,宣傳就已經開始了,那個時候不告,非得等人家火了才告,擺明分羹來了。這兩伙人都是為了利益,談不上誰比誰高尚。
飛翔的鋼鐵:多少借了個名,好歹分一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