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專家稱,新條例把過去的原則性標准具體化﹔對於“裸官”的限制,主要出於防范腐敗行為尤其是貪官外逃的考慮。
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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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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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央頒布的《干部任用條例》,在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拔任用機制,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干部工作形勢任務和干部隊伍狀況的變化,《干部任用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1、選任原則
【條例摘要】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一)黨管干部原則﹔(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六)民主集中制原則﹔(七)依法辦事原則。
選拔七大原則增“以德為先”
解讀 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必須遵循哪些基本原則?新條例列出了“依法辦事”等七大原則。對比2002年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新條例增加了“以德為先”原則。
近年來,中央領導干部多次強調,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什麼樣的人該用,什麼樣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2011年,中組部還曾制定《關於加強對干部德的考核意見》,明確干部選任中,“以德為先”如何操作。
對此,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表示,中央領導之所以多次強調“以德為先”,源於領導干部隻有具備了較高的道德情操,其才會發揮積極和正面的作用,才能夠服務社會、造福百姓。反之,如果一位領導干部道德品質低下,其能力越大,自身發揮的破壞性作用可能就越大,往往會給社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因此,在德才兼備這一標准中,“德”具有主導和根本意義,“才”隻有在“德”的基礎之上才有現實意義。
2、考察內容
【條例摘要】
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的考核,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
3、考察對象
【條例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群眾公認度不高禁列為考察對象
解讀 “考察”系領導干部選任、提拔的第一道環節。隻有被列為考察對象,才獲得提拔、升遷的機會。
哪些人一旦觸犯了哪些“高壓線”,就會失去提拔、升遷資格,不被列為考察對象?對此,2002版條例未做規定。但新條例確定了6條“高壓線”。也就是說,一旦有“劣跡”,如跑官、拉票,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就將失去作為“考察對象”的資格。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配偶、子女移民的“裸官”,同樣不會被列為考察對象。
程文浩認為,新條例把過去的原則性標准具體化,體現了新的選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貪官的預防性功能。其中,“群眾公認度不高”,反映了當事人的德與才均不能服眾、群眾基礎差﹔“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反映了當事人能力和績效的欠缺﹔對於“裸官”的限制,主要出於防范腐敗行為尤其是貪官外逃的考慮。
領導班子考察增民生改善指標
解讀 對於被列為考察對象的領導干部,應該重點考核哪些方面?新條例分別就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作出了細化規定。
例如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新條例要求,“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的考核”。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去年以來,中央領導多次要求,改變“唯GDP政績觀”。三中全會《決定》也明確要求,糾正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政績的偏向。因此,新條例對干部考察作出了上述要求。
4、擬任對象
【條例摘要】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就考察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考察人選要過“紀檢關”“審計關”
解讀 通過哪些渠道,可以考察出干部的德、才、勤、儉“全貌”?對此,2002版條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但新條例確定了干部考察的渠道——“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也就是說,決定某位干部應該提拔的關鍵時刻,所在單位組織部門、紀檢部門、黨組織、巡視機構,有“發言權”。
此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也將發揮作用,負責干部考察的機構,可以查詢、核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還可以“邀請”審計部門介入,對掌握“財權”的崗位人選,啟動經濟責任審計。
5、提拔資格
【條例摘要】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具備下列基本資格:(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干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七)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
副廳提正須在原職干滿兩年
解讀 用哪把尺子如何量,決定哪些干部應該提拔?對此,新舊條例都對工作經驗、閱歷作出了一定限制,如“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等。但是,與2002版條例相比,新條例新增 “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
程文浩表示,“黨政領導干部”是一個廣義概念。從類型上看,不僅包括黨的領導干部,也包括政府的領導干部。從地域上看,還包括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黨政領導干部。某些特定的地區和部門對於領導干部有著特殊的資格要求。在這種情況下,選拔任用工作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對於候選人基本資格的要求。此規定體現了依法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精神。
6、公開選拔
【條例摘要】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選拔職位、數量和范圍。一般情況下,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的,可以進行公開選拔﹔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可以進行競爭上崗。
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科學規范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取人。
公選干部:縣處級以下不跨省
解讀 為杜絕“一把手”拍板,“暗箱操作”,近年來,全國多個地區採用了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干部選任模式。但是,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該遵循什麼樣的程序?2002版《條例》僅規定,“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新《條例》細化為,“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的,可以進行公開選拔﹔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可以進行競爭上崗”。
此外,新《條例》明確要求,“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科學規范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取人”﹔“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
程文浩認為,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干部不跨省,很可能出於兩種考慮:一是縣處級以下領導干部的職位較多,如果廣泛採取跨省選拔,工作量和組織的難度較大﹔另外,我國各地區發展很不均衡,省情市情縣情差別很大,而縣處級以下領導干部直接服務於基層地區,所以需要對當地情況有基本了解,省內干部無疑在這方面具有天然優勢。此規定在客觀上為本地基層干部提供了更多的上升空間,有利於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7、干部免職
【條例摘要】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三)辭職或者調出的﹔(四)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免職情形不含“民主測評不過關”
解讀 在哪些情形下,領導干部應被免職?對此,2002版《條例》制定了三種情形: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新《條例》保留了2002版的兩種情形: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新增了三種情形: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辭職或者調出的﹔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但是,刪除了“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情形。
也就是說,如果領導干部年度考核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此前應被免職,但新規實施后則無硬性要求。
中共江蘇省如東縣委組織部副部長丁越曾撰文提出,“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可以免去現職。應該講,這個規定還是比較硬性的,有具體的、量化的要求,也容易操作。但事實上,作為世界性難題的干部考核工作,迄今為止還沒有形成一套完全科學合理的辦法。比如年度考核中民主測評的真實性、科學性問題﹔不同單位、不同層次、不同分工的領導干部的評價問題等等,使該項制度本身的實際效果就打了折扣,從整體上影響了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領導干部制度的規范推行”。
8、干部交流
【條例摘要】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
地方領導同一職位最多干10年
解讀 對於交流時限、哪些干部該交流,新《條例》作出了進一步“補充”。例如交流時限,2002版明確了“上限”和“下限”: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此基礎上,新《條例》補充規定,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也就是說,同一人在同一職位,最長干10年。
哪些干部該交流?2002版《條例》規定,“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在此基礎上,新《條例》規定,“經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干部,應當有計劃地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和復雜環境工作”。也就是說,此前,“干部交流”的標准是“在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今后,經歷單一、缺乏基層工作經驗,也要“交流”。
9、引咎辭職
【條例摘要】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引咎辭職官員一年內不安排職務
解讀 2002版條例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但新條例明確提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這意味著,新《條例》實行后,該名領導干部一年之內,沒有到新職務“履新”的機會,次年度,即使被安排了新的崗位,也不會被提拔。
此外,哪些干部會被降職?2002版《條例》的標准是,“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新《條例》修改為“黨政領導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
10、責任追究
【條例摘要】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用人失察追究黨委領導責任
解讀 對於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新舊條例都明確“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但是如何追責,追責到哪一級別?舊《條例》的標准是“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新《條例》則“提格”到“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出現“帶病提拔”等現象,原來是追究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今后,黨委主要領導、組織部門和紀檢部門的有關領導,都要擔責。
本版採寫/新京報記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