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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通核心技術存重大糾紛隱患

2014年01月05日14:42    來源:中國日報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東方通核心技術存重大糾紛隱患

  提要:一位從事上市公司研究的律師表示,盡管通科技公司已經注銷,而且東方通研發的TongLINK/Q和TongEASY產品已經有大幅改善,但在國內司法實踐中,對知識產權所有權追訴期有很大的爭議,這兩個核心技術未來存在重大糾紛風險。上述律師表示,公司關於“朱律瑋在通科技公司任職期間未簽署競業禁止協議或保密協議”的說法,完全是將商業泄密風險轉移給了朱律瑋個人。

  北京東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東方通”)日前刊登招股書,正式啟動A股IPO進程。而已經招股的東方通,佔其主營業務三成的兩項核心技術存在重大糾紛隱患,與此同時,這家公司將商業泄密風險轉移給了公司高管個人身上,著實令人不解。

  雖然東方通在招股說明書中表示,公司的核心技術TongLINK/Q和TongWeb不存在糾紛隱患,但有律師認為,由於這兩項技術的所有權屬於北京豐台高科技園區通科技公司(簡稱通科技公司),雖然通科技公司已經注銷,但通科技公司其他股東對這兩項核心技術仍有所有權,這兩項核心技術未來存在重大糾紛隱患。

  兩核心技術存重大糾紛隱患

  東方通的主營業務為中間件產品的研發、銷售和相關技術服務,公司的中間件產品主要包括應用服務器TongWeb、消息中間件TongLINK/Q、交易中間件TongEASY、應用集成中間件TongIntegrator、通用文件傳輸平台TongGTP等。

  公開資料顯示,2009年至2011年,公司的消息中間件TongLINK/Q和交易中間件TongEASY收入合計佔公司產品收入中的比例分別為30%、31.21%、29.22%,為公司收入的主要來源。但經調查發現,東方通的TongLINK/Q和TongEASY,存在重大的糾紛隱患。

  通科技公司成立於1992年11月,注冊資金1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張齊春,公司主營業務為計算機系統集成以及相關技術服務。通科技公司成立時,張齊春出資比例為45%,其配偶朱德生出資比例為3%,合計48%,其余52%的出資為趙為、石維國、馮成、邵宏、王立新、鄭剛六人所有。

  一般情況下,張齊春是公司第一大股東,又是法人,應該具有絕對的話語權和號召力。然而,在1997年上半年,也就是公司運營4年多的時間,張齊春提出的通科技公司重點發展中間件業務並逐步淘汰系統集成業務的建議,未得到通科技全體出資人的認可。於是,張齊春與牛合慶、朱律瑋、孫亞明等11人,於1997年8月共同出資設立了東方通有限(東方通前身),專注中間產品研發和銷售。

  命運多舛,張齊春成立的新公司運營一年再出變故。

  由於業務骨干離職,通科技公司在1998年下半年停止經營活動,並於1999年3月申請注冊清算,在1999年6月11日辦理完畢注銷手續。值得注意的是,TongLINK/Q V1.0至TongLINK/Q V3.0,以及TongEASY V1.0和TongEASY V2.0都在通科技公司研發完成的,也就意味著所有權屬於通科技公司。而TongLINK/Q和TongLINK/Q產品研發負責人張齊春和朱律瑋等人在1997年創辦東方通有限,在之前版本架構上重新開發了適用新平台產品,即從TongLINK/Q V3.5至TongLINK/Q V8.0,以及TongEASY V2.4至TongEASY V5.0都在東方通有限完成的。

  保薦機構表示,經核查,東方通的TongLINK/Q和TongEASY產品設計張齊春和朱律瑋在通科技公司的職務成果,但是鑒於:通科技公司已經於1999年注銷,該公司存續期間未對發行人使用TongLINK/Q和TongEASY的研發成果等事項提出任何要求﹔在通科技研發的TongLINK/Q V3.0和TongEASY V2.0版本可靠性、跨平台等性能方面仍與國外產品存在較大差距,無法滿足金融、電信等領域的高性能要求,東方通有限設立后研發銷售的TongLINK/Q V3.4和TongEASY V2.4支持Windows95/NT平台,擴展了多平台支持,多應用模式支持,相比較在通科技公司的研發有大幅改進和完善﹔1997年東方通有限設立時的TongLINK/Q和TongEASY產品早已經不再銷售,經過十余年的發展,TongLINK/Q和TongEASY產品的框架和體系也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據此,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的TongLINK/Q和TongEASY產品相關核心技術不存在潛在糾紛或風險隱患。

  對此,北京某從事上市公司研究的律師表示,盡管通科技公司已經注銷,而且東方通研發的TongLINK/Q和TongEASY產品已經有大幅改善,但這也改變不了TongLINK/Q和TongEASY產品開發的所有權屬於通科技公司的事實。該律師表示,雖然通科技公司已經注銷了,目前在知識產權所有權上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追溯期,但在國內司法實踐中,對知識產權所有權追訴期有很大的爭議,因此通科技公司其他原股東完全有權對TongLINK/Q和TongEASY產品的所有權進行收回或對該使用權進行利益訴求。

  上述律師進一步指出,由於通科技公司擁有TongLINK/Q和TongEASY產品所有權,雖然通科技公司此前在其續存期間沒對TongLINK/Q和TongEASY的研發成果等事項提出任何要求,不代表其現在沒有權利對TongLINK/Q和TongEASY的研發成果等事項提出任何要求,這兩個核心技術未來存在重大糾紛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東方通發行律師——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認為,發行人TongLINK/Q和TongEASY產品涉及核心人員在曾任職單位的職務成果,除此之外,發行人現有各項專利、專利著作權、核心技術均不涉及研發人員、核心人員在曾任職單位的職務成果,均不存在潛在糾紛或風險隱患。

  上述律師指出,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上述表述深有含義,其表述的是“除了發行人TongLINK/Q和TongEASY產品涉及核心人員在曾任職單位的職務成果之外,發行人現有各項專利、專利著作權、核心技術均不涉及研發人員、核心人員在曾任職單位的職務成果,均不存在潛在糾紛或風險隱患”,也就意味著發行人TongLINK/Q和TongEASY產品涉及核心人員在曾任職單位的職務成果不排除未來有潛在糾紛或風險隱患的可能,投資者對這句話應該格外注意。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在通科技公司股東結構中,東方通董事長張齊春和配偶朱德生兩者合計持有的股份也隻有48%,並不能代表半數以上原股東的利益,因此其沒有權利將TongLINK/Q和TongEASY的研發成果無償轉給東方通公司。

  將泄密責任推卸給高管

  在TongLINK/Q和TongEASY產品技術方面,東方通將通科技公司技術泄密的風險推到了公司高管朱律瑋的個人身上。

  東方通在招股說明書中強調,通科技公司TongLINK/Q和TongEASY產品研發工作的負責人為張齊春和朱律瑋。1997年東方通有限成立時,朱律瑋辭去在通科技公司所在職位,與張齊春等人一同創立了東方通有限,並統籌產品的研發。朱律瑋在通科技公司任職期間未簽署競業禁止協議或保密協議。

  招股書顯示,朱律瑋先生,男,1968年3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畢業於大連海事大學計算機及應用專業,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朱律瑋先生1990年-1993年,任中國交通信息中心助理工程師﹔1993年3月-1993年11月,任北京現代集成電子工程公司軟件開發部項目經理﹔ 1993年12月-1997年7月,任北京豐台高科技園區通科技公司TongEASY項目經理﹔1997年8月-2010年10月,歷任北京東方通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副總工程師、技術總監、首席架構師、副總經理、董事。現任中國科學院大學兼職教授,並擔任本公司董事、常務副總經理,任期為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持有公司發行前6.17%股份。

  上述律師表示,公司關於“朱律瑋在通科技公司任職期間未簽署競業禁止協議或保密協議”的說法,完全是將商業泄密風險轉移給了公司朱律瑋個人,雖然朱律瑋與通科技公司任職期間未簽署競業禁止協議或保密協議,但是並不意味著其沒有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是指公司的高管和研發人員對公司的核心技術有保密的義務,保密協議只是讓其保密義務更明確,在其離開公司后到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工作一段時間內也有保密義務,保密義務仍有法律效力。未來如果通科技公司其他股東對朱律瑋提出泄密賠償,則朱律瑋也將面臨賠償的潛在風險。

(責編:賈洪蘆(實習生)、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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