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審計署網站消息,審計署16日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大型國有和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或者有關規定對設立首席審計官有明確要求的企業,應設置首席審計官,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
《征求意見稿》提出,是否設立以及如何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既要考慮落實內部審計法律制度的需要,也需要考慮單位性質、實際審計需求、內部治理結構和經營規模等因素,因此,《征求意見稿》從實際出發,區分企業和非營利性組織的不同特點,並根據企業規模和性質分四種情況對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進行了規定。
一是大型國有和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或者有關規定對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有明確要求的企業,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二是中小型國有資本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三是鼓勵其他企業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其中包括民營企業等其他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四是財政財務收支數額較大、下屬單位較多或者實行系統垂直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和國家編制管理規定設置內部審計機構。
與《規定》相比,《征求意見稿》根據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同,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領導體制分為設立董事會和未設立董事會的兩種模式,其中,設立董事會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審計工作並向其報告工作﹔未設置董事會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審計並向其報告工作。這就從隸屬關系和報告路徑上充分保証了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同時,《征求意見稿》還增加了董事會、企業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的關於內部審計職責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要求,為了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征求意見稿》借鑒國內金融機構和國際上設立首席審計官的做法,規定大型國有和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或者有關規定對設立首席審計官有明確要求的企業,應設置首席審計官,並明確首席審計官應作為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協助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分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負責並報告工作,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
《征求意見稿》指出,隨著我國內部審計的轉型和發展,內部審計的重點已不僅僅局限於財務收支審計以及其他常規審計,而是發展到戰略審計等管理審計的層面,鑒於此,《征求意見稿》增加了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對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等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其他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應對單位職責履行情況和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強調,結合《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其貫徹實施意見的要求,明確對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針對企業與非營利性組織內部審計的不同特點,對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做了分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