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前中央的一系列禁令,讓公務員今年春節過得“有點緊”。湖南永興縣一名科級干部卻透露,該縣規定年終獎不得超過2600元,“我們單位對外稱發了2400元,實際上偷偷發了萬把塊錢……過個年也不能太寒酸吧,要不哪個有心思做事?”(新華網2月9日)
老實說,在“物價上漲而每月工資隻有2000多元”的背景下,工作一年的公務員希望獲得一份“不太寒酸”的年終獎,算不上什麼十分出格的要求。一方面,與其他職場人員一樣,公務員尤其是基層一線公務員同樣也有養家糊口的需要以及獲得體面勞動報酬的權利﹔另一方面,公務員獲取“年終獎”等工資報酬的權利也是法律早就明確規定的。依據《公務員法》,“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有權獲得年終獎,但是並不等於可以“偷偷發”,特別是在“該縣規定年終獎不得超過2600元”的情況下,以弄虛作假的方式發放———“對外稱發了2400元,實際上偷偷發了萬把塊錢”。作為公共財政預算支出重要組成部分的公務員獎金,隻能也必須“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地發放,既要置於社會監督的陽光之下,也要嚴格遵照法定標准和程序。任由單位背地裡“偷偷發”,不僅會損害公眾的知情權,也會導致政府“花錢”權力的失控。今年有單位“偷偷發了萬把塊錢”,明年又將偷偷發放多少呢?
公務員發放年終獎等福利,其要害問題不在於“是否應該發”,而在於“如何發、怎樣發”。比如,能否制定更為嚴格的制度規范,出台公務員年終獎發放的具體依據、標准等﹔能否在政府預算的源頭上,通過預算編制的不斷細化、公開程度的不斷提高,確保“政府花的每一分錢都要讓百姓看得明明白白”。(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