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超前或者滯后的法規,監管者不僅需要依法律授權行政,也需要依公平正義履職,最重要的是保証這一切開放透明
沸沸揚揚的光大“烏龍指”事件,時隔一年再起波瀾:近日,相關民事索賠案在上海正式開庭,共有61件訴訟合並審理,各方圍繞“內幕交易行為”展開激辯﹔18日,本是光大原高管楊劍波告証監會案的宣判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最后時刻通知再延期三個月。其實,相比一時一案的判決結果,再議、反思此事背后的法治得失,更有價值,也更緊迫。
且將時鐘回撥到去年的8月16日11時05分,上証綜指突然暴漲5.96%。據查,是由於光大証券套利系統出現技術性故障,自行以234億元巨額申購,實際成交72.7億元,引發大盤指數短時大幅波動。“烏龍指”發生后,光大証券既沒有“戒絕交易”,也沒有及時“碎片化披露”,反而通過賣空、賣出以對沖風險。事后,証監會對光大以及其相關責任人做出了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處罰。而楊劍波則因為不滿對其個人的處罰,一紙訴狀將証監會告上法庭。
對“烏龍指”當天發生的客觀事實,兩案的控辯雙方都無異議,關鍵在於証監會的監管行為雖然得到兜底授權,對內幕交易卻無行政處罰的細則規定。同時,對於因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訴訟也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投資者損失如何計算、因果關系如何認定等,都缺乏相應的法律條文支撐。
“不是我不明白,這世界變化快”。2006年施行的証券法,說起來還算是“新版”,卻已跟不上瞬息萬變的市場。在社會系統愈發復雜的今天,監管者常常要接觸很多來不及備案的新情況,甚或面對沒有列舉出來的“違規”。這樣的背景下,實時檢視和完善相關法律規章,確保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不受侵害,成為不容回避的法治課題。
資本市場是個法治市場,離開法治的約束不可想象。18世紀初,英法股市的“泡沫危機”,主因便是早期市場操縱、欺詐行為的泛濫與失控。美國1929年造成大危機的股災,根源也是百年股市中,沒有統一的成文法,沒有維護市場秩序的公共機構。博時基金原基金經理馬樂,拿著200萬元的年薪,還搞內幕交易“老鼠倉”。日本“活力門”總裁堀江貴文,靠偽造財務數據發達,丑聞曝光令日本股市深度震蕩。
說到底,保護企業趨利,雖是市場繁榮的重要促動因素,卻不能因此故意侵害投資者利益。許多時候,被監管者並非不了解其行為對市場可能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利益讓其選擇不作為或者打擦邊球。對於這種傾向,無論是主觀還是客觀,監管者都需要有極大的擔當。這不僅是金融領域的監管要訣,其他領域的監管也是同理。面對超前或者滯后的法規,監管者不僅需要依法律授權行政,也需要依公平正義履職。最重要的是保証這一切開放透明,在事實論証和利益博弈中去辨析一條最符合現實需要和成本負擔的監管之道。
“証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証券法第三條要真正落到實處,還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合力。正如監管部門所檢討的那樣,一線監管存在的紕漏亟待補上,快速反應能力的培育亟待提高,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邊界亟待劃清……核心則在對內幕交易、信息披露做出更多、更詳細的規范,確保市場安全有效規范運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信息獲得權,從而把他們從孤立無援中解放出來。
楊劍波曾坦言,這起訴訟,“至少可以起到推動中國法治進步的作用”。這句話,其實証監會也認同。“烏龍指”衍生出的兩起案件,無論結果如何,都將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出台內幕交易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提供實踐基礎。一次有爭議的監管,以及隨后的依法維權,恰恰是司法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徑。看到“烏龍指”背后的法治價值,我們才能看到現代性監管在中國逐漸成熟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