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總“雅賄”一塊玉定刑金額引爭議
真實發票額:58000元 鑒定價值:35000元 行賄人行賄時給的發票額:980元
法院採信定罪
玉觀音鑒定價28000元,金鑲玉佛是主觀受賄價980元。之所以採納980元,法院認為,黃某在收受賄賂時認為該玉器僅值980元,並基於該認識收受該玉佛挂件,其主觀上僅有收受980元的主觀故意,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應當以980元認定玉佛挂件的受賄數額。
這塊玉到底值多少?
■法院:980元。
法院認為,黃某在收受賄賂時認為該玉器僅值980元,其主觀上僅有收受980元的主觀故意,應當以980元認定玉佛挂件的受賄數額。再加上另外一件玉觀音以鑒定價格確定為28000元,以及2萬元現金,因此受賄金額總計48980元。
■檢察院:35000元
在難以確定發票與物品一致的情況下,應根據鑒定價格確定,即35000元。另外一件玉觀音應以發票價格確定為39811元,再加上2萬元現金,受賄金額共計94811元。
近日,錦江檢察院公訴了一起國企副總受賄案件,受賄人除了收取2萬元現金外,還收受了兩塊玉。正是這兩塊玉的價值認定,檢察院內部、檢察院和法院之間存在不同認識。金額認定的分歧主要在於,受賄玉的金額是以發票價、鑒定價還是行賄人明示的金額為准?其中一塊玉的發票金額為58000元,鑒定價值為35000元,但行賄人給的發票金額顯示卻為980元。法院一審採納980元,但檢察院對此提出抗訴。
成都商報記者發現,由於法律規定不明,“雅賄”的犯罪金額認定成為司法中的一個難題。
贈送3.5萬元 “玉佛”卻出示980元發票
2009年起,黃某擔任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下屬的中國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屬國有獨資企業)副總經理。2011年初,行賄人朱某為尋求黃某幫助和關照,在該公司后門外路邊,給予黃某現金人民幣2萬元。
2012年至2013年期間,行賄人韓某為求得關照,分兩次向黃某贈送了兩塊玉質挂件。其中,2012年10月份,韓某在黃某的辦公室內,給予黃某一塊“玉觀音”翡翠挂件(發票金額為39811元,經鑒定價值為28000元),包裝盒中有吊牌、保修卡和發票。黃某認為東西貴重,便讓韓某將玉觀音拿走,后經韓某勸說,黃某將該玉觀音收受。
2013年春節前后,韓某委托公司員工陳某在春熙路錦官銀樓購買了兩塊玉佛挂件,一件較為便宜,一件較貴的“金鑲玉佛”。為便於黃某收受,韓將便宜玉佛挂件的發票和較貴的玉佛挂件搭配在一起,贈給了黃某。行賄人在黃某辦公室向其贈送了這塊“金鑲玉佛”18K金翡翠挂件(發票金額為58000元,經鑒定價值為35000元),贈送時,行賄人出示給黃某的發票金額顯示為980元。收受該玉佛挂件幾天后,黃某聯系韓某到其辦公室,將該玉佛退還給了韓某。一個月后,韓某又來到黃某的辦公室,在韓某的勸說下,黃某再次將該玉佛收下。黃某收受后放進辦公室抽屜,后放入辦公室保險櫃中。
以980元量刑法院判其有期徒刑3年
在辦理這起受賄案件的過程中,黃某受賄的兩塊玉質挂件數額出現了分歧:玉觀音發票價39811元,鑒定價28000元﹔金鑲玉佛發票價58000元,鑒定價35000元,行賄時提供的發票價格為980元。
“在起訴前,檢察院內部也就價格認定產生了分歧,但最終確定以鑒定價格為受賄價這一主張。”辦案檢察官介紹,在檢察院內部,主張以發票金額確定受賄數額的理由在於,玉質挂件購買於正規商場,發票載明的價值即為行賄人支出的金錢數額,以此確定最簡單、准確。
目前,對於玉器價值的確定,現有的鑒定機構尚不具有足夠的權威性,而主張以鑒定價格為受賄金額的理由則是,各商家銷售價格千差萬別,不能反映玉器的客觀價值,也容易導致不同案件量刑的畸輕畸重。相對而言,鑒定價格較為合理,客觀反映了實際價值,在鑒定標准不明確的情況下,應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認定。
對於兩種物品的價格分歧,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最終採信:玉觀音為鑒定價28000元,金鑲玉佛為主觀受賄價980元。法院認為,結合案件事實,黃某在收受賄賂時認為該玉器僅值980元,並基於該認識收受該玉佛挂件,其僅有收受980元的主觀故意,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應當以980元認定玉佛挂件的受賄數額。檢察官稱,一審判決認定黃某的受賄數額為:玉觀音以鑒定價格確定為28000元,玉佛為980元,另加2萬元現金,總計48980元。據此,法院一審判處黃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提請抗訴
檢方:以鑒定價格確定 這塊玉應為3.5萬元
受賄罪量刑標准:
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此,錦江檢察院表示不服,提請成都市檢察院抗訴。錦江檢察院認為,玉觀音應以發票價39811元為受賄數額,金鑲玉佛應以鑒定價35000元為受賄數額。
辦案檢察官介紹,目前,檢察院抗訴的意見為:玉觀音應該以發票價格確定為39811元,玉佛以鑒定價格確定為35000元,再加上20000元現金,共計94811元。
辦案檢察官解釋,之所以如此確定,因為玉觀音的發票一並給予了黃某,行賄人的實際支出和黃某的受賄意圖都是發票金額。在發票等証據足夠充足的情況下,應以發票金額確定﹔而鑒定價格的採用,應僅限於發票價格無法確定的情況下。
對於玉佛,檢察官認為應以鑒定價格確定價值,而不以發票金額確定,因為黃某並未看到58000元的發票,而是另外一張980元的發票。在難以確定發票與物品一致的情況下,應根據鑒定價格確定,即堅持“客觀主義”,以物品實際的價值確定受賄數額,這樣更有利於打擊犯罪,因為很難認定受賄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堅持“主觀主義”,受賄人很容易規避處罰。
辦案檢察官介紹,不同的認定方法對最終量刑將產生較大影響。按照受賄罪量刑標准,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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