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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財現兌付風險 銀行面臨“兜底”難題

中信信托兌付危機、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致客戶巨虧、定向增發信托導致投資者虧損超50%……進入12月份以來,信托風險事件連續被曝光。如果按照合同,銀行在代銷產品和推介產品發生虧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托公司承擔的責任亦有限。
2012年12月13日08:42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中信信托兌付危機、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致客戶巨虧、定向增發信托導致投資者虧損超50%……進入12月份以來,信托風險事件連續被曝光。

  中國信托業在1982年、1985年、1988年、1995年、1999年前后經歷了五次大的整頓,從800多家縮減成60多家。每次宏觀調控后,信托業都會出現較大問題,可謂“屢教不改”,由此也被冠以“金融行業的壞小子”之名。

  如今,這個壞小子又來了。

  為什麼信托產品風險集中爆發?銀行代銷的信托產品出現問題,銀行要不要負責?作為中國七成理財產品的銷售者,銀行在這些紛繁復雜的問題中扮演了什麼角色?

  經濟下行引爆信托業風險

  無視風險的做法就像定時炸彈,在經濟快速發展時,企業盈利良好,這個炸彈沒有引爆,但是在經濟下行周期,炸彈則隨時爆炸。

  “遲早會這樣的,經歷了這兩年的飛速膨脹,到了該反思的時候了,銀行和信托都需要反思。”某銀行財富管理總監成玉近日對記者表示。

  2008年以來,中國信托業的信托資產規模幾乎每年以約一萬億元的增長不斷刷新紀錄。

  信托業是經濟低迷以來發展最快速的行業,但在高速發展之后,2012年,信托行業的各種問題開始暴露。

  信托業流傳著這樣一個故事:某信托公司剛成立的2億元規模的山西礦產信托,被業內質疑,隨后媒體走訪並調閱該融資方公司的工商資料、年檢信息,發現該公司連續三年零納稅,零收入,巨額負。這樣的公司也能發信托,實在是挑戰了信托行業及其監管的底線。

  這些無視風險的做法就像定時炸彈,在經濟快速發展時,企業盈利良好,這個炸彈沒有引爆,但是在經濟下行周期,炸彈則隨時爆炸。

  “這些風險事件是遲早要爆發的,或早或晚。”某銀行財富管理總監說。

  一些投資實業的信托產品直接受到沖擊。在礦業信托、各類企業股權或收益權信托中,管理不善、資金鏈緊張、多方借貸和民間融資風險都加劇了風險暴露。

  三峽全通就是其中一例,作為宜昌市“有史以來最大的招商項目”,其早期運作資金來源甚廣且金額巨大,其中,中信信托13.35億元的“三峽全通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即將到期,但今年下半年傳出該企業停工、拖欠工資等消息,信托剛性兌付壓力巨大。

  “信托的付息均如期正常支付,但因為鋼鐵行業持續低迷,整個產業鏈面臨資金緊張狀況。”中信信托在第三季度信托事務報告中指出。而這13.35億元的信托產品中,銀行代銷了2.7億元,買者均為銀行的理財客戶,最終能否還本付息目前還不得而知。

  在建行上海分行,一些投資者對一款定向增發類信托產品發出抱怨。由於股市下跌,迄今他們的理財產品跌了近五成。有投資者指責銀行未及時通報產品淨值等信息,並提議清算或止損這一產品,但未獲得銀行回應。

  以定向增發信托為例,好買基金分析師武曉江說,定向增發信托沒有辦法設置止損線,因為定向增發股票是鎖定一年的,在鎖定期限內無法變現。

  而其業績往往與時機選擇有關,以証大系為例,2011年到今年4月,証大以GP的身份管理了23隻定增產品,當時浮盈5.9%﹔但是到了下半年,股市加速下跌,定增產品的業績急劇下滑。

  股市罕見的低迷,才使投資者真正意識到風險不僅停留在紙面上。

  最近引起全市場關注的則是華夏銀行嘉定支行傳出的“私售”信托理財產品風波。投資者購買的信托到期不能兌付,但銀行宣稱產品並非華夏銀行銷售,而是理財經理“私售”。

  這或許只是冰山一角。

  “這些年信托這麼瘋狂的擴張,相信類似問題的產品不止一兩隻,目前尚未集中爆發,暴風雨或許還在后面。”成玉認為。

  中國信托行業協會的數據顯示,截至今年第三季度,信托行業管理資產規模達到6.3萬億元。而業內推測,2013年其中的3.2萬億元信托將迎來兌付時間,問題暴露將會更多。

  發生虧損時銀行基本無需擔責

  如果按照合同,銀行在代銷產品和推介產品發生虧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而信托公司承擔的責任亦有限。

  在系列風波中,信托的“親密伙伴”銀行也被拉下水,因為信托產品多數是由銀行代銷。在每款代銷的理財產品上,銀行都可賺取差額收益。

  信托產品出現問題時,投資者最關心的是,銀行或者信托公司會不會兜底?

  “我們認為在銀行裡銷售的產品肯定是經過銀行認可的產品。”在某銀行“私售”事件中購買了產品的朱姓投資者的這番話正是多數投資者的心聲,但最后她面臨著巨額虧損的結局。銀行在代銷各種理財產品的同時,其自身的信用成了投資者決策的關鍵。

  如果按照合同,銀行在代銷產品和推介產品發生虧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托公司承擔的責任亦有限。

  比如在一般的格式風險提示書中,訂立合同的幾方會約定:信托公司依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信托財產產生的風險,有信托財產承擔﹔信托公司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失誤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若依據合同,在這中間沒有銀行的責任,而信托公司則看是否處置不當承擔責任。

  但客戶都是銀行的客戶,銀行一般不允許信托管理人與自己的客戶繞開自己發生直接聯系。出了問題,多數投資者“理所當然”地找銀行。

  這種銷售方式下,信托公司往往對此產生依賴。

  普益財富研究員范杰表示,有信托公司認為,隻要銀行願意推薦,我就可以做產品。一旦出了風險,銀行要顧及自身聲譽,會積極地投身到危機公關、資產處置中。這讓部分信托公司業務思維更為激進。

  一家銀行的私人銀行經理說,按照大多數銀行現在的規定,總行沒有同意的分行就不能做,所有管理都要事后追蹤。但是在執行過程中這些都大打折扣。

  招行私人銀行部常務副總經理王菁此前表示,銀行在類似“私售”的糾紛中也有責任,產品評估、事后跟進,包括內部審計、糾偏制度是不是健全、有沒有內部管理制度,都是值得反思的。

  銀監會紀委書記杜金富在12月11日的一次發言中亦提到,部分機構仍存在不規范的理財產品運作方式﹔個別銀行存在不當宣傳、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訴處理不及時、內控管理不嚴等問題。

(責任編輯:曹華、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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