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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境外被“盜刷”200余萬【2】

吳濤

另一方面,發卡人某某銀行要証明持卡人用卡不當泄露密碼信息,應首先証明涉案交易是憑密碼交易。隻要發卡人証明了涉案交易是憑密碼交易,符合有效交易的特征,可推定密碼信息泄露歸責於持卡人。
2013年06月06日08:56    來源:深圳特區報    手機看新聞

  【裁判理由及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卡主訴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1、涉案銀行卡為借記卡,黃某某主張2009年10月14日凌晨4時44分的交易是偽卡盜刷,但其出入境記錄証明僅能証明其本人不在澳門,但不能排除真卡被他人使用。法院還查明,涉案銀行卡曾在2009年9月18日16時6分50秒通過異地交行轉出700000元,在2009年9月18日16時8分30秒,又發生境外消費6940.87元,對於在前后不到兩分鐘的時間內,同時發生了境外消費以及網上轉賬的兩筆交易行為,黃某某並未提供合理解釋。因此,從黃某某的用卡習慣來看,不能排除案發時該真卡被他人使用的可能,故黃某某認為涉案交易是偽卡盜刷的理由不能成立。2、黃某某認為某某銀行的消費系統存在漏洞。根據銀行卡交易管理,借記卡的消費流程並不以簽字與借記卡背面的簽字一致為要件,而且刷卡人的簽字也不需通過消費系統進行甄別,故銀行沒有責任針對上述問題採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黃某某所說的“漏洞”並不存在。另涉案交易一經刷卡人在POS機上輸入正確密碼,POS機即開始自動操作,待POS機最后提示交易成功信息時,儲戶借記卡中的相應款項即已扣除,交易已經成功,對該筆交易再進行挂失止付已無可能。因此某某銀行在涉案交易過程中不存在過錯,黃某某要求某某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法》第六條,《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550元,由黃某某負擔。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手記】

  銀行卡糾紛舉証至關重要

  本案中持卡人主張偽卡交易,應對卡的真偽承擔舉証責任﹔銀行主張是持卡人泄露了密碼信息等,也應對此承擔舉証責任。但本案雙方當事人均沒有直接証據証明其主張,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該問題的判斷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利用日常經驗規則對舉証責任進行分配。

  一方面,持卡人要証明涉案銀行卡交易是偽卡交易,應首先証明其對銀行卡沒有失去控制。從黃某某以往的借記卡消費顯示,該卡曾在同一時間不同地方發生過交易行為,對此黃某某未提供合理解釋,由此可以推定除了黃某某以外,應當還有他人知道該賬戶的交易密碼,故黃某某對密碼保管沒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而且,黃某某也沒有証據証明在涉案交易發生過程中,其對銀行卡沒有失去控制。因此,黃某某無法証明涉案交易是偽卡消費。

  另一方面,發卡人某某銀行要証明持卡人用卡不當泄露密碼信息,應首先証明涉案交易是憑密碼交易。本案中,《某某借記卡章程》第十三條規定,“持卡人領取某某卡時,應立即在某某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表上相同的姓名,並在用卡時使用此簽名。凡使用密碼(包括交易密碼和查詢密碼,下同)進行的交易,發卡機構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凡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凡未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則登記有持卡人簽名的交易憑証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發卡機構有權將持卡人使用某某卡的收支款項、費用計入其賬戶。”因此涉案銀行卡隻需要驗証密碼電子信息一項即可認定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而不需要同時驗証持卡人簽名和電子密碼。隻要發卡人証明了涉案交易是憑密碼交易,符合有效交易的特征,可推定密碼信息泄露歸責於持卡人。

(責編:曹華、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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