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自6月底《基金法草案》初次審議通過以來,業界對新規定中新增的基金組織形式、私募投資范圍與監管部門等問題討論熱烈。其中,關於PE投資基金是否納入該法的爭議最為激烈。10月23日,《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大方向仍是PE入法。然而12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最終確定PE/VC不納入新法。
明確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違法責任。規定基金從業人員違法投資的責任。確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的違法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縱觀草案,除對相關內容作了全面修改以外,更在第四章規定了基金運作的三種組織形式。基金法修改草案在原契約型的基礎上,對於基金的運作形式增加了理事會型與無限責任型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