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自6月底《基金法草案》初次審議通過以來,業界對新規定中新增的基金組織形式、私募投資范圍與監管部門等問題討論熱烈。其中,關於PE投資基金是否納入該法的爭議最為激烈。10月23日,《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大方向仍是PE入法。然而12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最終確定PE/VC不納入新法。
由於基金只是一種信托財產,不是一種經濟組織,故對基金本身不能作為經營主體征收相關稅收。作出這樣的規定是要告訴大家,從事基金這種投資的納稅要由各種不同的主體依據相關法律自行或代為履行義務。
業界對於PE等創投機構是否納入基金法的監管一直存在爭論。與此同時,在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8月3日主辦的“第二屆中國創業投資行業峰會”上,與會人士也再次激辯PE是否應寫入基金法。
《基金法》修訂版明確了放鬆公募管制的思路,如高管和員工持股、業內人士炒股等問題均有涉及,但修改會否引發“老鼠倉”、“利益輸送”等問題,也引發各方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