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自6月底《基金法草案》初次審議通過以來,業界對新規定中新增的基金組織形式、私募投資范圍與監管部門等問題討論熱烈。其中,關於PE投資基金是否納入該法的爭議最為激烈。10月23日,《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大方向仍是PE入法。然而12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最終確定PE/VC不納入新法。
據了解,基金法草案最大的亮點在於單設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章節,對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注冊及登記制度、合格投資者、私募基金產品的注冊、私募基金托管及合同必備條款、禁止性規定等一一作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