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的職責分工
第九條保險機構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提出的下列投訴:
(一)因保險合同條款與本單位發生爭議的﹔
(二)因銷售、退保、保全、賠付與本單位發生爭議的﹔
(三)因保險消費活動與本單位發生其他爭議的。
第十條保險中介機構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因保險中介服務與本單位發生爭議提出的投訴。
第十一條中國保監會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提出的下列投訴:
(一)保險公司違反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處理的﹔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違反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處理的。
第十二條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處理保險消費者提出的下列投訴:
(一)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違反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處理的﹔
(二)轄區內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違反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處理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由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處理的情形。
(責任編輯:朱瑤、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