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應以“最大誠信”為生存基石的保險業,卻因屢禁不止的“不誠信”而備受詬病。
3月13日,也就是“3·15”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前兩天,上海保監局的兩份處罰決定書分別曝光了新華人壽和平安人壽的不誠信行為,而這兩家公司的營銷員狄蕾和張寶菁也為各自的違法行為付出了相應的代價——兩人在被警告的同時分別被處以3萬元和1萬元的罰款。
經上海保監局調查發現,2012年1月,狄蕾向投保人王學芳銷售了一款新華人壽保險產品,告知王學芳該產品繳費5年,滿5年后可一次性返還本金外加8%的年收益,而且該份保單回執並非王學芳本人簽署,而是由狄蕾代為簽署。在另一個案例中,受處罰人張寶菁與另一位營銷員陸強共同就保險理賠事宜與投保人唐娟進行了交談,兩人都辯稱曾告知唐娟的是“如果醫生寫錯是可以修改過來的”,但實際情況卻是陸強提到曾告知唐娟的丈夫陳士華在出院小結上不要寫以前的事情,而張寶菁則在談話中列舉了自己的親戚及以前客戶通過修改病歷獲得理賠的例子加以証實。
與每年數以萬計的保險投訴量相比,上海保監局處罰的這兩個案例恐怕連“冰山一角”都算不上,但所反映的銷售誤導等問題卻極具代表性。也正是這些看起來“微不足道”的“小誤導”和“小隱瞞”,卻在嚴重侵蝕著整個保險業的誠信基石,也在無時無刻損害著保險消費者對保險業的期待和信任。
據了解,保險業是從海上保險發展而來,在海上保險中,保險雙方簽定合同時往往遠離船舶和貨物所在地,因此特別要求投保人誠信可靠,必須向保險人盡量提供有關保險的各項資料,並嚴格遵守契約規定的條件。保險業所賴以生存的最大誠信原則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准確地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騙、隱瞞行為。
“盡管最大誠信原則的初衷主要是針對投保人而言,但該原則是貫穿現代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具有同等的效力。”一位保險專家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稱,基於最大誠信這一基本原則,保險法明確要求保險人自覺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得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諾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我國保險業在實際經營中不僅沒有在公眾心目中樹立起誠信的形象,與之相反,諸如銷售誤導、理賠難、電話擾民等問題的屢禁不止,假數據、假賬本、假報表、假保單以及假收據的屢查屢犯,都無時無刻不在嚴重侵蝕著這一行業的誠信基石。
正如上述專家所言,目前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的經營理念仍停留在跑馬圈地盲目擴大保費規模上,在競爭中任意抬高手續費、降低費率,卻弱化甚至是無視對營銷員的誠信教育等,更無暇顧及公司的社會形象、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而且現行的營銷機制中缺乏對營銷員的保障,缺乏長效激勵制度、佣金提取不合理等問題也極易誘發營銷員產生背信棄義、誤導欺瞞客戶的行為。
“表面看來,上海保監局處罰的是兩名營銷員的銷售誤導行為,然而折射出的卻是整個行業誠信理念的缺失。盡管部分保險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獲得更多的保費收入,但是這種以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為代價的短視行為,終究會遭到消費者的摒棄。尤其是在綜合金融大潮不可逆轉的今天,如果保險業無法突出自身的誠信特色和保障功能,那麼將會遭遇更多消費者的"用腳投票"。”上述專家如是說。(記者 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