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行業隻進不出局面被打破,保險業也或將迎來一批兼並收購潮。近日,中國保監會正式發布《保險公司收購合並管理辦法》,明確允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並購,並進一步鼓勵境內外各類優質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投資保險業。該辦法將於2014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同業收購不再“噤若寒蟬”
此次《辦法》,是繼2011年保監會出台《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后,保監會在建立保險市場准入退出機制方面的再度完善。其中,最受關注的無疑是“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收購人在收購完成后可以控制兩個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而此前這種行為是不允許的。
按照2010年版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這樣規定一度被解讀為防止同業保險公司之間發生風險傳遞和開展不正當競爭,其也決定了一家保險公司(包括集團公司),隻能擁有一個產、壽、健康險的牌照,不能同時擁有兩張產、壽、健康險的牌照。
除了對險企收購合並開閘外,對與其中資金來源的嚴格限制,也悄然“放流”,允許企業借款投資險企並購。此前《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規定,“股東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以保証股東具有良好財務狀況,能夠履行對保險公司的持續出資能力。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考慮到保險公司並購涉及的資金規模往往較大,某些財務狀況良好的投資人特別是民間資本,難以在短時間內籌集相應的自有資金,有關監管部門對並購貸款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也已作了明確規定,《辦法》著眼於鼓勵和促進保險公司並購,規定投資人可以採取並購貸款等融資方式,但規模不能超過貨幣對價總額的50%。
除了上述利好,在股東資質放寬方面,新規也有突破。《辦法》規定,投資人可不適用對保險公司的三年投資年限要求,並將收購界定為“收購人一次或累計取得保險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權,且成為該保險公司第一大股東的行為﹔或者收購人一次或累計取得保險公司股權雖不足三分之一,但成為該保險公司第一大股東,且對保險公司實現控制的行為”。
政策“鬆綁”激發行業想象
走向2014年,原來依靠單一渠道即可坐享兩位數增長的時代一去不返,國內近150家保險公司正在面臨著新的嚴峻考驗。在互聯網金融的來勢洶洶下,“觸網”、“觸微”已然成為險企跑馬圈地下的必然選擇,如果無法形成合力,迅速適應新規則,無疑便會被市場淘汰。
普華永道中國保險行業合伙人周星曾公開表示,現在與彼時不同,隨著利率市場化的加劇,成本和定價都是影響利潤的核心要素,再加上保監會做償付能力的要求。尤其是壽險和車險,壓力表現會更為明顯。而市場上60%保險公司的成本狀態是居高不下的,加上價格因素,對保險行業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事實上,隨著保險市場走向成熟,強者恆強、弱者愈弱的格局已然初步顯現。保監會指出,近年來隨著我國保險業加快向國內外資本開放,保險公司數量持續增加,經營管理狀況開始分化,不同動機、不同形式、不同規模的保險公司收購合並日益活躍。在此背景下,考慮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則已日趨完善,著眼於促進保險業的結構優化和競爭力提升,對於出現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由同業保險公司進行收購也更有效率。
毫無疑問的是,《辦法》確實為保險公司並購制定了必要可行的促進政策,同時進一步鼓勵境內外各類優質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投資保險業。業內人士認為,放寬保險公司並購的融資方式“鬆綁”力度非常大,因為在短時間籌集到所需資金,是並購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
在集團化發展的大幕下,求抱團發展的險企已然蠢蠢欲動。業內預計,未來一到兩年,保險業會發生一批兼並收購,除生命人壽、合眾人壽等積極籌劃的中小險企,泰康、安邦也或激進響應。
在即將到來的並購潮下,為了加強行業自律,《辦法》同時還制定了適度的監管措施:一是強化保險公司並購各方的信息披露義務,發揮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的獨立作用﹔二是設定收購過渡期和股權鎖定期,以確保被收購保險公司的持續穩健運營﹔三是針對虛假陳述、股權代持等違規行為,規定了必要的懲戒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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