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21日电 (吕骞)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1日表示,证监会今日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涉及九章七十条。
据介绍,《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重点针对容易输送利益输送环节进行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二是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三是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四是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的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是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还表示,《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充分吸收了市场对于优先股试点的意见,对于没有吸收的意见也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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