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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額計息惹爭議 律師建議避免不當使用

駱沙

2012年11月11日08:26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近日,媒體報道了一起信用卡透支罰息案件。”  招商銀行的計算方式與此類似:隻有全額還款才可享受免息,否則在首次還款前,仍以消費總額計算利息。11月6日,山東律師王新亮致信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請求銀監會對銀行業涉及信用卡的“全額罰息”條款進行整頓或廢除。

  近日,媒體報道了一起信用卡透支罰息案件。2007年5月,王某在中國民生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截至2012年7月26日共透支178000余元,逾期1607天未還欠款。今年7月,王某因涉嫌惡意透支信用卡高達40余萬元被警方刑拘。

  該事件引發了公眾對於信用卡計息方式的探討。一個名為“全額計息”的詞語也高頻率出現在媒體中。11月8日,中國青年報記者就信用卡計息方式分別咨詢了3家銀行。

  據中國工商銀行工作人員介紹,假設持卡人本月賬單為1000元,約定還款日為每月25日,如果持卡人在25日之前全額還款,則不會產生額外費用﹔如果25日仍未歸還任何欠款,銀行方面從次日起收取滯納金,並自消費之日起每天收取萬分之五的利息﹔如在25日前還款超過了最低還款額度,則隻針對未還款部分計息。

  中國建設銀行工作人員表示,在消費者還款前,銀行每天會按消費金額的萬分之五收取利息,還款后收取剩余欠款利息。“比如你1日消費了1000元,30日是還款日。你在27日償還了200元,1日至27日將以1000元為基准收取利息,27日之后則以800元計息。如果在還款日前全部歸還,之前的利息都不會收取。”

  招商銀行的計算方式與此類似:隻有全額還款才可享受免息,否則在首次還款前,仍以消費總額計算利息。

  據悉,目前信用卡計息方式主要為部分計息和全額計息兩種。按照上述3家銀行業務人員的介紹情況,工商銀行的計算方式屬於前者,其余兩家銀行屬於后者。

  11月6日,山東律師王新亮致信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請求銀監會對銀行業涉及信用卡的“全額罰息”條款進行整頓或廢除。

  一家股份制銀行信用卡相關負責人曾向媒體表示:全額罰息符合國際慣例和銀監會規定。持卡人未能按時還款,相當於是向銀行做了一筆貸款,因此要支付利息。這筆利息也是銀行信用卡利潤的主要來源。全額罰息在信用卡領用合約中已經約定清楚。

  關於信用卡的計息方式,在消費者辦理信用卡時,銀行是否應專門聲明?據王新亮介紹,銀監會在2011第2號令《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重要提示”應當在信用卡申請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請信用卡的基本條件、所需基本申請資料、計結息規則、年費、滯納金、超限費收取方式、非法使用信用卡行為相關的法律責任和處理措施等對申請人信用和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內容。

  他在網上下載了4家銀行的信用卡辦理合同。他發現,這4家銀行的信用卡辦理合同中僅有建設銀行針對利息、滯納金、罰息等相關內容使用了加黑字體,其余3家銀行沒有以“重要提示”形式體現相關條款。

  “在簽署合同時,消費者處於弱勢,沒有什麼選擇余地。如果不強調,很多人根本不會注意這些專業內容。我接受過不少類似案件的咨詢,但是我不建議起訴銀行,因為勝訴的可能性幾乎是零。從辦理信用卡時開始,消費者已經和銀行簽訂了合同,裡面規定的計息、罰息方式不論你是否知曉、了解,都具備法律效應。即使在法庭上,對方拿著合同也是有理有據。”他說。

  他提醒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應該多留心。“不當、過度使用信用卡甚至會損害個人信用,並構成犯罪。”據王新亮介紹,我國法律規定:持卡人透支金額超過1萬元,經發卡行3個月以上催繳拒不還款的情況下,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長期關注該領域的律師董正偉表示,銀行方面應當在簽署信用卡協議時向消費者解釋清楚。“收取滯納金、全額計息有督促持卡人按時足額還款的作用,但如果滯納金大大超過了本金,可能會有違公平。”他說。 本報記者 駱沙

  (中國青年報)

(責任編輯:值班編輯、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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