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開始施行--財經--人民網
人民網>>財經>>財經頻道滾動新聞

明年起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開始施行

2012年11月14日18:27        手機看新聞

  依法召回 守護安全

  程序手段方法均與國際同步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作為一項有效的產品監管法律制度,起源於1966年美國的《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同樣開始於汽車,雖然比美國晚了40年,但是在召回程序、調查手段以及技術方法等方面均與國際保持同步。

  針對汽車保有量不斷增長與交通事故頻繁發生的情況,美國的《國家交通及機動車安全法》明確規定:汽車制造商在發現其產品由於設計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有可能帶來安全或環保問題時,有義務公開汽車召回的相關信息,並必須將相關情況通報交通管理部門和用戶,對汽車進行免費修理。自美國實施汽車召回制度以來,其國內汽車的質量及安全性都有了極大的改善,有效的遏制了交通事故,推動了美國汽車工業的更大發展。

  在此后的幾十年裡,美國產品召回制度已由汽車產品擴展至眾多產品領域,並逐漸在多項關於產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召回制度,使其應用到可能對公眾造成傷害的產品領域,如《消費品安全法》、《兒童安全保護法》、《聯邦肉產品檢驗法》、《禽產品檢驗法》、《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以及《強化交通工具召回、責任與文件法案》。

  上世紀70至90年代,歐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以及韓國等國家和地區都紛紛制定專門的法律規定產品召回制度。

  同樣是在汽車保有量不斷增長與交通事故頻繁發生的背景下,我國召回制度起步之初,就加快了建設的步伐。2001年4月,國家質檢總局成立課題組,研究在我國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2003年9月,國家質檢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2004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聯合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海關總署頒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並於2004年10月開始實施﹔2004年9月,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成立﹔2006年2月,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關於對M2和M3類車輛實施缺陷召回管理的公告(2006年第23號)》,從2006年8月起對M2、M3類車輛(9座以上客車)實施召回管理﹔2009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關於對N類和O類車輛實施召回管理的公告(2009年第24號)》,從2009年9月起將N類(載貨汽車)、O類(挂車)車輛納入召回管理范圍。

  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同樣由汽車產品逐漸擴大到其他產品領域。2007年7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要求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相關產品實施召回。為落實國務院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於2007年7月和8月分別發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和《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

  2009年4月8日,國務院法制辦就《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2012年2月3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在原《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的基礎上修改調整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2012年10月1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10月30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全文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質量報)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